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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滋生人丁

时间:2007-3-10 10:58:12  来源:不详
204丁口,康熙五十年,全县共有,796丁口,缺额1592丁口。该县每届编审,以新增乡丁抵补缺额,新增市丁作为“滋生人丁”上报。康熙五十五年,“增乡丁二十有三,补从前缺额,新增市丁十八丁,入滋生册内。”[16]

东北地区的情况也很特殊,这里几乎也不存在“滋生人丁”。

东北是清朝的所谓“龙兴”之地,长时期内禁止内地人民徙入生活,造成经济发展的极度落后。为加速该地区的发展,清政府规定,凡于康熙五十二年颁布诏令后新建置的州县,一律不准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措施,新长*丁继续交纳丁赋。例如,复州、永吉、宁海三州县,分别建于雍正四年、五年和十二年,系属新设,审出新增人丁“照例征粮。”[17]至乾隆二十二年,户部在吉林的人丁编征问题上,仍坚持这一决定。“吉林理事同知原系永吉州改设,永吉州又系雍正五年设立,本系康熙五十二年恩诏后添设,该同知所管民人原系自外新来,并非土著滋生户口,应令将军嗣后滋生人丁编审时,顶补年老病故人丁外,有多增者照例征粮。”[18]

与此相连,清政府对出关的人们也做了特别规定。康熙五十二年九月,奉天府尹董宏奏请,“奉天地方与别省不同,每年有回籍人,有安插徙民但今未遇编审之年,此二项人民应否起科征粮之处,应请部示。”户部回复,“前项回籍及徙民与恩诏内开续生人丁永不加赋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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