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居区,经济文化落后,未实行内地的赋役制度,康熙五十二年诏令的实措范围,不包括上述地区。
就是一些已经改土归流的州县,因为经济发展缓慢,也同样未能推行人丁编审及丁银制度。贵州的永丰州,乾隆初年改土归流,但“田亩丁银俱系按亭征解,并未分注,统贯于五十两额粮之内,人丁畸零,实难编造,免其编审。”[7]这样的州县非为少数。广西“桂林府属之永宁、太平府属之养利、永康、宁明,庆远府属之东兰,泗城府属之凌云、西隆、南林,镇安府属之天保、归顺、奉议各州县系以土改流,例不编丁。”[8]雍正十一年,云南“缅宁地方改土归流,停其编审。”[9]四川“酉阳州所属秀山县新经改土”,乾隆元年届当编审,“暂停编造。”[10]
“滋生人丁”数量的多少直接关系清政府的财政收入,因此,“滋生人丁”的存在还始终受着封建统治者政策的制约。为减少赋税损失,清政府不断地用各种理由限制各地“滋生人丁”的数量,“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措施推行的区域和范围也进一步缩小。
康熙五十五年六月,清政府定立了新增人丁抵补病老死衰人丁、确保康熙五十年丁额的办法。
“新增人丁补足旧缺额数,除向系照粮照地派征丁银外,至于按人派丁者,如一户之内,开除一丁,新增一丁,即以新增之丁抵补开除之缺,傥有开除二、三丁,本户抵补不足,即查明亲支,新增之丁多者抵补,若亲支抵补不足并无亲支抵补者,即推查于同里同图之中粮多者顶补,余丁归入滋生册内造报,庶于康熙五十年丁册之原额毫无亏缺,与续生人丁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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