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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滋生人丁

时间:2007-3-10 10:58:12  来源:不详

此后,陕西、甘肃两省编审出新增人丁,派征丁银,以抵补豁除的屯更丁银。陕西洛南县,乾隆元年、六年两届编审,“新增丁48丁,征银九两六钱,抵补屯更丁银。”[23]

乾隆十一年,清政府又令“屯更丁银分六次摊征。”[24]

这样,陕西在乾隆元年以后,也几乎没有“滋生人丁”了。

从上可知,尽管清政府康熙五十二年宣布,将康熙五十年人丁数作为常额,其后新长*丁为“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但实际上,却又不断地附加许多条件,使得能够推行这一措施的地区,能够成为“滋生人丁”的人,在数量上受到极大的限制。很明显,清统治者企图以此来延缓部分地区“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措施的实行,推迟纳赋人丁数额固定的时间,继续增收丁银,从而弥补赋税损失。

其实,这也并不奇怪,因为康熙五十年以前,全国相当多地区的丁税总数已经固定化或趋于固定,清政府颁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措施完全是形势所迫,不得已而为之。

自明末以来就日益严重的丁银编征矛盾至清代更加激化,为完解赋税,缓和矛盾,地方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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