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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史学界的明清 绅士论

时间:2007-3-10 11:03:05  来源:不详

小山正明认为,到明中期为止,中国社会的基本生产关系为“奴隶制”和“个人支配”[24]。家长式的奴隶制是明代前半期地主经营的基本方式,地主所有制土地上的家仆、佃户总体上都属于奴隶阶级,以家庭劳动为主的小农经济极不稳定,无论如何小农不得不依赖地主,国家支配农民是采取了各户分别掌握的形式。自明中叶以后,由于家庭手工业的发展、小农经济的安定,佃户逐渐脱离地主而自立,原来的家长式奴隶制经营解体、变质,形成了“封建土地所有制”。与此相适应,按各家各户分别掌握的国家支配农民体制也告解体。[25]

重田德也主张明末清初封建说,但研究视角与小山有所不同。如果说小山是通过对经济基础或基层社会构造的分析来论证封建制的确立,那么可以说重田是从上层建筑、国家权力的角度探讨明末清初的历史性质的。他认为,“通过徭役或人头税而实现的支配个人的原理在统一中国的最初帝国秦汉成立后虽然有盛衰,但是几乎贯通着历代王朝支配人民的理念之中”,从均田制崩溃到地丁银成立是中国古代到中世纪的过渡期。雍正年间地丁银的成立,意味着隋唐均田制律令体制下通过徭役直接控制人身的原则,经过两税法以后的过渡形态而最终消灭,纯粹以土地所有为媒介的掠夺体制得以成立,封建制最终确立。[26]

以上学者对中国历史的分期虽然认识不同,但均认可明末清初为一重要变革时期。那么在这一变革时期,乡绅到底具有什么样的社会意义呢?由于研究视角不同,逐渐形成以研究土地、赋役问题为核心的“乡绅土地所有论”和以研究权力结构问题为核心的“乡绅统治论”。

 “乡绅土地所有论”萌芽于佐伯有一。1957年,他在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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