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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史学界的明清 绅士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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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1:03:05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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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刑罚权,就是为了将其统治渗透到社会的底层;另一方面又认为“地方共同体”有一定的自治能力,国家权力并非无可限制,“与近代国家不同,国家只有以社会共同体为媒介方能将其刑罚权充分施诸人民。……国家甚至可能把部分刑罚权委诸家庭或村落共同体。共同体内部的权力——如地主权力——同样与国家权力相联系,并与这两种权力保持一致。然而由于共同体内部的权力分享了国家刑法权,因而其权力所有者就有可能独立行使自己的刑罚权”。显而易见,仁井田升已注意到“中间社会团体”对专制体制的制约与补充功能,因此他不但认定“由村落内部的权力把持者——如乡绅——控制的村落”不会从国家权力中分离出来,而且断言:“中世的各种社会集团均不能从国家权力中分离出来,国家权力可渗透到各集团的内部,各集团成员既要服从集团统治,又要服从国家统治。同时,国家权利与集团首领保持不即不离的关系,当村落首领与国家权力发生利害冲突时,他们胆敢和包括佃农在内的普通村民一起与政府对抗。然而,他们又与国家权力有共同的利害关系。由于乡绅、地主是统治权力主体,为了充分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国家就有必要将他们吸入其权力体制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50年代以前,日本学者主要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这一角度来研究中国绅士的社会性格,无论把绅士界定为统治阶级还是中间社会阶层,但均认为绅士在国家与社会间扮演“联络者”的角色。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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