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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史学界的明清 绅士论

时间:2007-3-10 11:03:05  来源:不详
明朝万历年间湖州府民变时,对成为民变打击对象的大土地所有者用“官绅地主”的概念来表述,认为明清时代的大土地所有是作为“官绅土地所有”而实现的[27]。60年代以后,日本学者在此基础上提出“乡绅土地所有论”。

1961年,田中正俊在一次座谈会上指出,明末清初,随着里甲制的解体,形成一个可以称为“乡绅阶层”的“寄生封建支配”的掌权者,这个阶层的产生与明末生产力和商品流通发展相表里[28]。同年,他在《民变、抗租、奴变》一文中进一步阐述了这一观点,认为明初国家对大土地所有制采取抑制政策,而对里甲制下的自耕农采取扶持政策,从经济上看国家是最大的地主,从*上看国家是“专制地主政权”。但到了明末清初,随着生产力与商品流通的发展,里甲制的解体,产生了商业资本、地主、官僚三位一体的乡绅阶层,他们从农村再生产过程中游离出来,不直接参与生产,只从事建立在名义土地所有制基础上的非经济剥削。如果说明初的国家政权是超越地主利害关系之上的“社会调停者”,那么可以说到了明末国家已转化为代表乡绅地主利益的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由过去的专制地主政权变成了真正的地主政权。但田中又指出,即使如此,国家并不因此从制度上容忍乡绅的统治,相反是乡绅成为国家的寄生对象,同时国家政权即使在明末仍然是超越于社会之上的,国家存在的本来意义并没有丧失[29]。1972年,田中正俊又指出,作为“中国土地革命对象”的大土地所有制,其产生可以追溯到明末清初。明末清初中国形成以“乡绅土地所有制”为基本形式的崭新的土地所有关系,这意味着中国历史上的“地主”已进入成熟的阶段[30]。

同时,安野省三通过对长江中游地区大土地所制发展情况的考察,把晚明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这一被普遍接受的社会现象解释为“乡绅阶层大土地所有制的形成”。他认为,“在地地主层”是明初里甲制的基础,“乡绅地主层”是随“在地地主层”的没落而兴起,也就是说“在地地主制”的破坏与绅士的产生按反比例进行,当“在地地主层”没落时,绅士却不断获得权力,这一变化主要由在地地主与绅士在国家税收体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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