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优免权“诡寄”他人田亩,造成徭役赋课不均的情况,在宋代也已发生;由于“乡绅土地所有”的发展而造成水利荒废的事例,同样也在宋代可以看到;针对因“乡绅土地所有”的发展而出现的水利荒废情形,国家权力所采取的“业户出本,佃户出力”等的水利兴修方法,在宋代的记录中也不鲜见。因此,他指出,正如浜岛敦俊所讲的那样,探讨乡绅大土地所有形成的契机,“只考虑到徭役免除这种身份性、法律性特权是不对的,其主要契机是由于商品经济发展导致的自营地主和自耕农的分解,而不能认为前近代社会后的土地所有只是依靠经济以外的契机形成的”。
(2)关于“乡绅土地所有”的特性问题,森正夫认为,明末清初的“乡绅土地所有”
现象已成为史学界的共同认识,但这一现象是否为象某些论者所认为的那样,是明末清初所特有的现象而具有“划时代”意义呢?如果是特有的,那么又如何理解“优免权”以及规定这一特权的中央集权的专制国家、官僚制、科举制本身的“非特殊现象”在明末清初的状态呢?也就是说,中国中央集权专制统治形式由来已久,“官僚制即使限定于宋代确立的科举制度,到明末清初也已经有近700年的历史”,既然上层建筑长期保持不变,那么如何解释以国家所赋予的优免权为契机而形成的“乡绅土地所有”所具有的“划时代”意义呢?
(3)关于明清乡绅与宋代“形势户”和“官户”的区别问题。森正夫认为,徭役免除这种身份特权,在宋代和明代都存在。宋代具有徭役免除特权之形势户、官户及其土地经营方式与明清同样具有徭役免除特权之乡绅,其土地经营方式有何差异,仍需要进行探讨。[47]
三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