绅加强了其在地方行政上的*影响。“这个乡绅—胥吏集团不但是支撑清朝统治的实质性的支柱,而且是乡绅统治农民,以实现其土地所有的杠杆”[33]。
浜岛敦俊继承了“乡绅土地所有论”,并着重从水利史角度阐释了水利惯例与乡绅土地
所有制的关系。他批评了关于以往国家统治研究中“忽略国家共同体参与再生产过程”的观点,为了“说明与明末土地所有的结构变化相对应而发生的共同体的诸多关系的变化”,通过考察江南三角洲地带水利问题,指出明初江南三角洲地域的“水利惯例”是以里甲制为基础而组织实施的,明末由于“乡绅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具有保证再生产共同体机能的里甲制遭到破坏,于是通过里甲制徭役劳动所完成的水利事业也无法进行下去,出现水利荒废危机。因此,在明末清初,政府通过实行“照田派役”、限制乡绅的优免权、“业户出本,佃户出力”等方法重新编制了“水利惯例”。在编制过程中,虽然实行“照田派役”和“优免限制”与乡绅利益相冲突,但是为了维持与他们自身利益密切关联的不可欠缺的水利,不得不认同了这两个原则。[34]
另外,浜岛敦俊还尝试了关于“明末清初社会构成及其集中体现了它的变化特质”的均田均役法的分析。他的研究表明,在明末江南三角洲地区,里甲制的解体、徭役劳动过重问题的出现是由“明末清初江南土地所有结构的变化”而引起的。换言之,“土地所有的展开,特别是享有优免权(身份特权)乡绅的以其身份占有大土地(特权的土地积聚)的展开是根本原因”。他认为,“均田均役法”的实施过程,是享受优免权的“乡绅土地所有”与不享有这种特权的中小地主阶层或者自耕农阶层矛盾的具体表现。在嘉兴府海盐县,嘉靖四十年(1561),已经由不享有特权的中小地主提出了“照田派役”、“优免限制”的原则进行了改革的提议,尽管得到了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的批准,但是由于乡绅的阻止,它的实施被迫阻止。万历九年(1581),在知县断然实行改革之际,也只有“阳明党左派”的一个乡绅采取了支持的态度。天启四年(1624),由于民众恣意转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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