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为止的地主)实质上到底有何差异,另外充其量可以展望到清末时期,可是它能否连现代中国也纳入到视野呢?这是必须重视的全局性问题”。他还强调对绅士阶层抬头的要因、开端和统治体制的实态、历史意义等应予以广泛的研究的必要性。
重田德指出,“乡绅土地所有”论的提出,其目的在于显示明末清初地主制的“结构性变化”,即“地主的城居化”,但有事实表明,当时乡居地主的“直接经营”也在进行,也就是说,城居地主与乡居地主同时存在。从静态上看,城居地主与乡居地主为两种类型,但从动态上看,二者是按照“相同的周期”运动,即社会地位并不稳定,处在“兴替无常”之中。因此,“乡绅土地所有”并不是以固有的形态形成的,也就是说“乡绅”并不是能够规定土地所有形态的范畴。[45]
山本英史指出,乡绅土地所有论过于强调明清时代农村社会两极分化现象。但是至今为止成为国家专制权力的基础依然被认为是自耕农,所以不能过高看此自耕农的存在。[46]
在以上诸位学者批评的基础上,森正夫对“乡绅土地所有论”作了更为系统的评述。他认为:“乡绅在经济上是地主,但是在运用‘乡绅’这一概念时不仅要与土地所有联系在一起思考,而且应该要与*文化联系在一起去考察,并且应注意其同市场支配、商业资本之间的关系。”对于“乡绅土地所有”论,他提出了如下疑问:
(1)关于“乡绅土地所有”的形成问题,森正夫对“优免特权”是“乡绅土地所有”形成的特有起因之说提出异议。他说,优免特权不是明清特有的,基于官僚徭役免除的身份特权性土地所有本身,在宋代已经出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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