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就是“乡绅土地所有”论基本内容,尽管立论者的研究视角和具体认识不尽相同,但有一个共同认识,即认为明末清初国家权力的运行与因“乡绅土地所有”的发展而造成的里甲制的解体过程相对应,也就是说,由于“乡绅土地所有”的发展,里甲制逐渐走向解体,造成赋役分配严重不均,因此国家对赋役制度进行改革,在这一过程中国家最终承认了“乡绅土地所有”,并成为反映乡绅利益的权力机构。[38]
“乡绅土地所有”论虽为许多学者认同,并成为日本明清绅士研究中最具影响的流派,但也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和批评。岩见宏指出,在唐宋变革时期,社会发展和*体制是同时发生变化的,而日本学界在大举讨论明末清初的变革时,认为明末清初基本生产者的性质发生了从奴隶到农奴的变化,在租税徭役制度的变化中它被反映在地丁银的成立中,与此对应在统治体制上的变化就是乡绅统治的出现。“此说只是把清朝的建立视为通常意义上的王朝交替,而没有认为是反映新社会形成的上层结构,取而代之可以认为作为反映社会变化的上层结构,才形成乡绅统治体制。然而如果那样的话,乡绅统治体制之上附有叫做集权官僚体制或者说君主独裁制这样的东西。那么,集权官僚制在中国历史上是超时代的存在吗?这是自然出来的疑问……。如果集权官僚制也是时代的产物,就连这个也不改变的社会变革还能成为划时代的社会根本变革吗?”[39]
柳田节子指出:“尽管把清朝专制统治规定为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国家,但是仅仅用‘乡绅土地所有’这一概念是无法说明权力集中化的必然性的。如果不把国家的自耕农统治置于适当地位,‘乡绅土地所有’所具有的封建性质的特殊而具体内涵就不能得到正确的理解。”[40]她强调说,即使在明末清初以后,“专制统治也不只是作为地主佃户关系的上部构造而存在的,一直占有多数的自耕农才是其统治基础”。因此,要把握专制国家的统治,不仅要考虑到地主与佃户关系的下层结构,而且要深入地考虑国家与自耕农的关系。
高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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