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明清乡绅研究中另一重要论点是“乡绅统治论”。“乡绅统治论”是对“乡绅土地所有论”的继承和批判中提出来的,也就是说研究者“一方面从小山、浜岛等人所确证的‘乡绅土地所有’论中受到启发,另一方面则想解决在‘乡绅土地所有’论中忽视的内容,即不但要深化地主、佃户制的研究,同时要解决依然存在的自耕农阶层问题”[48]。因为“乡绅土地所有论”所关注的主要是地主佃户制度,这种制度虽然在“明中期以后几乎全面展开,特别是象江南三角洲地带土地所有者和佃农的比例几乎达到一比九,但最终还是没有成为封建社会构成的普遍基础”,而不隶属于地主的“自耕农”则一直延续到最后,并“呼应着始终拒绝分权化的王朝专制统治体制”,仅从“地主佃户制关系的分析,推论全社会构造”显然是不可能的。基于这一考虑,日本学者把明末清初以后的绅士阶层的支配社会现象设定为“乡绅统治”,试图从总体上把握包括地主、自耕农、佃户和专制国家权力的特性,说明“乡绅统治不仅是对佃户的支配,而且也是对自耕农为核心的其它诸阶层,以非根据土地所有的支配来完成的该社会统治的基础单位”。
“乡绅统治论”的代表者是重田德。1971年,他发表了《乡绅统治的形成与构造》一文,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乡绅是一个“*社会范畴”,不是乡绅土地所有论者所设定的“经济范畴”,因为乡绅本身就意味着优越的特权和地位,而乡绅地主和“乡绅土地所有”即由这种特权和地位所规定。因此,乡绅制不仅仅是土地制度的问题,也不单纯是地主对佃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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