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乡绅土地所有”的确立。他说,“乡绅土地所有”的确立与明代后半期里甲制的解体紧密联系。嘉靖年间,具有徭役免除权的乡绅的土地集中显著起来,作为徭役分派基础单位的“甲”的丁、田额分配非常不均。为了扭转这一情况,政府按照“析户”的规定,对于乡绅家的户籍进行了分户,但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新的乡绅家庭的分出,享有徭役免除权的户数也随之增加,各甲的徭役负担能力更加不均,乡绅土地集中的趋势愈益加剧,结果代替旧的土地所有,形成“乡绅土地所有”。
(3)由于明代举人可以直接担任官职,所以在乡绅内部,以举人为界,又可分为上层乡绅和下层乡绅。作为地方*实力派而活动的上层乡绅,又是居住在城内的“城居地主”;他们一方面和商业高利贷资本有密切关系,一方面又掌握着大量分散存在着的零碎土地,对佃户进行剥削,以实现其土地所有。以生员阶层为中心的下层乡绅则居住于农村,成为“村落领导者”,即乡居地主。他们除了把一部分土地租给佃户外,还通过年期契约的形式雇工耕种自营地。这些乡绅地主之所以能够不断地维持下去并积聚土地,主要是依靠他们享受的优免权。
(4)与小农经营形态的确立和“乡绅土地所有制”的形成相适应,在明末清初,两种对立的身份关系固定下来。一个是置于科举体系之内(包括官僚)的乡绅,一个是处于该体系之外的以农民为核心的庶民。原先由于里甲制而形成的多身份结构已不存在,宋明之间,佃户对于主家的“主仆之分”的身份规则也消失了,各种各样的贱民得到解放。
(5)到了清代,通过对征税机构的控制,通过对胥吏人员的操纵,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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