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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日本史学界关于明清史的研究

时间:2007-3-10 11:03:18  来源:不详
文对岸本美绪的“机能上的同型性”等学说完全没有涉及,不能不说在掌握、梳理研究动态方面存在着缺陷。

    除上述几篇以外,1999年的法制史研究中,我们还读到了其他很多有分量的论文。陶安And o(A.H.Hafner)发表了两篇力作,《中国刑法史中的明代赎法》(《东洋史研究》57-4)和《 律与例之间》(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138)。在前一篇里,通过与唐律赎刑概念的比较研究,认为,明律的刑法体系,不是对唐律旧制的复归,仅仅是在刑名上沿用了五刑 的理念体系而已;具体的刑名之下规定了具体的刑罚条例,但洪武三十年律中却只有死刑和罚役;伴随着纳赎的进展,增加了财产刑,刑罚体系才趋于完备。在后一篇里,陶安以“依 律 科断”和“照例发落”这两个用语为中心,对明代赎法观念上的侧面和现实中的作用这两方面的关系作了探讨。认为,“依律科断”是对罪犯所犯下的罪状依照法律条文来确定相应的 刑名,“照例发落”是指执行与刑名相应的刑罚。将律与例区分开来,并且在“照例发落 ”上,在明初以来杂犯和真犯的不同概念之上加上了赃罪和非赃罪的区分,促使了纳赎与罚 役的分化。陶安的大作,把明代的赎法在中国刑法史中进行了定位,其敏锐的意见随处可见,值得首肯的地方很多。不过,在杂犯死罪以下的场合下,现实中到底是怎样选择罚役、财 产刑或者杖、笞刑(所有的刑罚是否都可以用罚役、财产刑来替代这一点必须首先弄清楚),将成为今后的课题。谷井阳子《明律运用的统一过程》(《东洋史研究》58-2),作者曾经在 不久前发表的论文中理清了明代裁判机构的内部机制,这次力图解决的问题是实际的监督机能问题,也就是说,作为裁判审核基准的核心——明律,是怎样达到统一运用的。据谷井 的解释,明代中期确立的会审、差官审录,其目的是想将审查的结果进行再次审查这样的做法制度化,这就要求在律文的运用(技术性问题)中必须有共通的知识和认识,因此也出现了 要求给律文附上固定的解释的主张。但是,这样的主张在当时被朴素的律文至上主义否定了。这种现象到明后期开始发生变化,条例、律注的编撰、颁布、重修都趋于活跃。与谷井的 关注有相通之处的高远拓儿的《清代的秋审制度与秋审条款》(《东洋学报》81-2)列举了秋审的判断基准的“秋审条款”,在制度的理念上要求对每一个案进行灵活的对应;而另一 方面 ,在秋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亲临现场的人们为了能够公正地运用制度,又希望有一个明文规定作为依据。对处于这两者夹缝之间摇摆不定的秋审制度的实际情形,高远在文章中作 了明快的描述。另外,作者还著有《秋审勾决考》(《社会文化史学》40)一文,从制度史的角度对朝审、秋审后最终决定执行死刑的手续——勾决的演变进行了探讨。高桥芳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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