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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异议大法官哈兰·斯通:爱国不能强迫

时间:2012-7-19 12:14:25  来源:不详

核心提示:惟一的异议者斯通,则在自己撰写的反对意见中表达了对强迫接受爱国主义[注: 爱国主义是指个人或集体对自身所属国家的一种积极和认同的态度和行为。爱国主义包含了这样的态度:对祖国的成就和文化感到自豪;强烈希望保留祖国的特色和文化基础;对祖国其他同胞的认同感。]的警惕。他并非反对爱国本身,但他反对这种强制性的爱国教育。在他看来,爱国情怀的培养有很多更好的办法,而不应该强迫孩子接受他们不相信的东西。

本文摘自《中国青年报》2011年08月31日10版,作者:张伟,原题:哈兰·斯通:爱国不能强迫

哈兰·斯通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中并不显赫的一位。当然,说起来他也算历史的见证者。任司法部[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是我国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体系和法制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于1949年10月30日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部长时,他任命胡佛做美国联邦调查局局长,这是后来成为总统的胡佛政治生涯的重要台阶;做首席大法官时,他又主持了美国总统杜鲁门的任职仪式。

最广为人知的则是,他支持罗斯福“新政”,因此当时可谓顺应了美国的“民意”。罗斯福的新政法案意在解决经济危机和改善底层民生,获得了多数民众的支持。

不过,在当时的美国高等法院里,斯通却是个不折不扣的异议者。

人们能回忆起来的关于大法官斯通的细节包括,他坚决反对女人读法学院;他喜欢让书记员陪着他散步;他在大多数时候都是少数派。

从刚进高等法院开始,每当高等法院的大法官们意见有分歧时,斯通往往站在少数一边。因此,他的很多见解无法成为判例,而只能作为反对意见写进判词的附注里。

最极致的情况下,斯通成为9个大法官里唯一的异议者。1940年,美国法院受理了“高比迪斯案”。这一案件中,斯通所写的反对意见,成为他流传最广的几段文字之一。

当时,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一所小学要求,学生们每天必须向国旗致敬,并宣读“我宣誓效忠美利坚合众国国旗及其所象征的共和国”这样的宣誓词。这既是遵守该州的法律要求,也是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爱国主义教育。

然而,一名12岁的女孩和一名10岁的男孩却不肯这么做。因为按照他们所在家庭的宗教信仰,偶像崇拜是令人反感的。学校经过努力劝说无效后,决定让两人离开学校。

家长起诉学校后,州法院判决孩子有权继续接受教育。但在最高法院里,学校胜诉了。其余8名大法官认定,爱国主义教育是没有错的,“当个人的宗教信仰与政治社会的利益相抵触时,则当事人便不能推卸其政治责任”。

惟一的异议者斯通,则在自己撰写的反对意见中表达了对强迫接受爱国主义的警惕。他并非反对爱国本身,但他反对这种强制性的爱国教育。在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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