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卡尔·海因里希·马克思(德语:Karl Heinrich Marx,1818年5月5日-1883年3月14日),早期在中国被译为麦喀士,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主义的唯物
辩证法的高度。由于认识不到矛盾的同一性因而忽视了祸福转化的条件,所以不能解释祸福互相转化的原因。虽然具有这种历史的局限性,但是老子充满朴素辩证法的祸福观,不仅在古代很有价值,而且直到今天,对我们认识事物,指导行动,仍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得”与“失”的互相转化,关键在于一定的条件。也就是说,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得”可以转变为“失”;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失”也可以转变为“得”。在观实生活中,年龄、知识、技能、地位、财富等等,都有可能成为“得”、“失”转化的条件(或者说是因素)。虽然这些条件(因素)在造成或实现“得”“失”转化的过程中发生的作用有所不同,但是如果我们能够时时、处处想到社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创造积极条件,避免消极因素,那么,在“得”与“失”的转化过程中,无论是“得”也好,是“失”也罢,都不会导致错误。
这里,需要明确一个重要前提,即“得”与“失”的内容。得到的是什么?失去的是什么?无论得到的或者失去的,都包含着不同的内容:“既有原则性的,也有一般性的;既有关系甚大的,也有微不足道的;既有只属于个人的,也有影响[注: 影响(之一)yǐngxiǎng【work in concert with;support by coordinated action】∶呼应;策应内外影响,同恶相成。]到大家的;既有局部性的,也有全局性的。因此,无论“得”与“失”,都会有大有小,有轻有重,有是有非,我们应该认真分析,区别对待。认清“得”与“失”的内容,是决定人们言行的前提,这个前提的核心,就是对社会、对国家、对人民是否有利。换言之,就是要把个人的“得”与“失”同社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联系起来。在面临“得”“失”选择的时候,我们始终应该考虑的,是怎样才会有利于社会、国家和人民,而绝不能有损于社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林则徐[注: 林则徐(1785年8月30日-1850年11月22日),福建省侯官(今福州市闽侯县人),字元抚,又字少穆、石麟,晚号俟村老人、瓶泉居士等等。]有诗云:“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连一位封建官员都能够具有如此宽阔的胸怀,难道我们还不能达到这个思想境界吗?
归纳起来,本文的主旨是说,老子的祸福观给了我们许多有益的启示。“祸”与“福”(即“失”与“得”)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互相转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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