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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与哈耶克之自然秩序思想比较

时间:2012-6-13 12:37:35  来源:不详
会的关系,其标志分别从个人与社会两个层次的价值追求表现出来。老子极力赞扬生命与事物的原初状态,见素抱朴、复归婴儿,真的状态就是原始的状态,就是自然的状态,就是合乎道的状态。他的理想社会秩序的标志是个体的“守真(朴)”和社会的“治”。“治”是天下稳定、太平[注: 是马来西亚霹雳州自治市。 位于半岛马来西亚西北部。面积130平方公里,人口20万(1980)。曾为霹雳州首府。铁路与公路要站。]的状态,老子认为“无为”方能致“治”,也只有“无为”才能“守真”。个体的“守真”与社会的“治”是老子“无为”的出发点,就社会哲学而论,出发点的核心又是社会的“治”。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稳定压倒一切。至于社会的进步与否,与其说它在老子的视野之外,不如说他根本就反对社会的进步。哈耶克的“无为”的出发点则是个体的“自由”与社会的发展(此点后文还将详细述及),核心是个体的自由。哈耶克认为个体自由是其自生自发社会秩序的最重要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其追求的最高理想价值:中央计划或社会整体设计是人类理性的自负,它是威胁自由的思想源泉;政府的“无为”不过是保证个体处于免受强制的“自由状态”。所以,哈耶克的自然秩序又被称之为“自由秩序”。

老子与哈耶克“无为”思想的同与异最终源于他们对维系社会秩序的“规则”的人士的同与异。这就涉及到老子的“道”与哈耶克的“一般性规则”的比较问题。

二、“道”与“一般性规则”

老子和哈耶克的自然秩序(包括其他西方古典自由主义经济思想)因其强调自然、自生自发,反对人为设计和政府干预等,常被误解为是一种主张自由放任的自然主义或无政府主义,其实大谬不然。既为秩序,就是一种有规则的状态,在老子那这一规则就是“道”;在哈耶克那就是由习惯、传统、法律等构成的“一般性规则”。道是“先天地生”、“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的“天下母”(25)。天地人,自然与社会,君王与[注: 简介 元代法医学家(1260-1346年)。字与之,号正庵。永嘉(今属浙江)人。 事迹 少学诗书,于古代律法颇多研究,尤注重与医学有关之律令。]民,因道而存,故“孔德之容,惟道是从”(21)。“无为”的自然秩序只是道的一种体现。哈耶克也认为, “一般性规则”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的人,对它的遵循“乃是我们存在于其间的世界得以有序的必要条件,也是我们在这个世界上得以生存的必要条件”。⑥只有在规则系统的环境中,自然秩序才是可欲和可求的(在哈耶克的自然秩序中,自由、竞争和一般性规则都是维系社会秩序的必要条件,但自由与竞争只有在规则系统中才有可能实现,所以,一般性规则乃是社会秩序首要的必要条件)。可见,“道”与“一般性规则”才是老子与哈耶克社会哲学中使人和社会成为可能的东西,也是各自自然秩序的核心所在。同时,老子和哈耶克都认为“道”和“一般性规则”具有理性不及,即不可认知的特性(后文还将详细论及)。但两者的差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其一,老子的“道”既是独立于人之外的实存本体,又是世界的客观规律。作为实存本体,“道”是宇宙中唯一的、绝对的存在,它化育天地万物,所谓“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42)作为客观规律,“道”贯穿社会与自然,“独立而不改”,恒久不变。人对它只能“迎之”、“随之”,而不能改之。哈耶克的“一般性规则”虽然是人们得以存续的必要条件,但它毕竟不是人的、更不是万物所由产生的本体;它虽然对于个体的人来说似乎是客观的,但它不过是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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