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自强”之所以出自“自然”而不悖于“自然”,因为“自强”讲求生命的原生样态,主张复归于朴。具体讲,《老子》是从“利害”、“亲疏”、“贵贱”⑥等人性的诸面具的分析中振拔出一种自由、无拘的生命样态的。另外,《老子》又从人生内外层面解析“自强”,提出:“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⑦的“自强”理念,召唤一种“复归于婴儿”之真的德性之在重归心灵。以上两种层面各自分离出前后两种不同样态,无论何种层面、何种样态,都是人的德性之得,人可以躬身于前者也可昂首专注于后者,但是《老子》认为只有一种被称为“上德”的得才是为道的德性之真。这种“为道”的德性之真既不是源于名的,也非象的,更非神的法则和意志,它是在名的引导和象的形态中展示了一种确实的内涵,预示着对名与象范畴各自局守的原有格局的某种超出。
其次,“为道”美学为生命的样态提供一种“上善”范本。范本只是一种心意状态而非事物的物理人情,“上善”的范本更是一种经验者很少能切身付诸实践的理念。《老子》断言:“上善若水”,⑧将利害之水与一种范本的象分梳立论,为一种非名利的“上善”公开立法。无论相对于利的水或是相对于害的水都非“上善”之物,然而,作为纯粹名理的水也非“上善”之物。这种名理之物可以成为德性之得,可以成为人的理性专题,但是,这种名理之物与以上的名利之物一样缺乏一种“自然”的法则。也即是,它们在成就自身的过程中没有塑造出自由的种子,从而,“自然”的人不能在这些非“自然”的物中观瞻出“自然”。也即是,德性之真在其德的自我塑形中放弃了表现自身独立规定性的自由性向,从而,放弃自我德性的“上德”本性,不再以“自然”为法了。
言说中的“上善若水”符合它的语境法则,水是一种“上善”之物符合语法的法则。但也仅仅是符合于一种“无名”的语境法则,这种符合意味着这里的水作为一种范本跃出了名的法规,是名的法条尊严的叛逆。从此一角度考察,“上善”本是起于命名的地基而又超越命名的地基展示自身的独异性,“上善”同样也非名与象范畴对称格局中的必然结果,正相反,“上善”正是在一种结构内部元子的偏斜运动中脱颖而出。“上善”的范本作为一种象的超越只是在“为道”的引导中才不至于沦落为赤裸的名利和名理之物。
再次,“为道”美学为自由的生命图景提供“至和”⑨理念。和谐价值既不归属于名的法也不完全臣服于象的审美意义,它同样展示出一种对名与象的有限性格局有所作为的超越意义。在名的法则内,任何的符合,任何名实配称关系都是可变的,如果要求一种永恒不变的平衡而非事物之间的物理平衡就只能在“为道”的形而上世界开始其探求的征途。在《老子》看来,任何物理的或利害的平衡都是转化而变化的,唯有在道这一规定性中,和谐才是可能的,它的实践形式或生命样态就是像婴儿般虚静无欲的“至和”理念。《老子》倡导“复归于婴儿”不是要求实现一种生理的、物理的运动而是倡导一种精神运动或者精神升华运动。固然,婴儿状态因其无知无欲的自然样态悖理于名利而趋进于审美想像,她平静、感性而直观的形象包含超然物外之美,但是,就一种“和之至”的升华之象来说,“和”更具有一种哲学的内部规定性。“和”从道的真直接逼问出一种生命的真。这种“和”只是在无知无欲的静观中才可以被体验,但是,这只是“和”的一种层面,“和”在静观中所要追问的却是一个生命的个体意义究竟如何可能的本原问题。正是在这一追问的过程中,“至和”超出了审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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