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桓、鲜卑等民族,设使匈奴中郎将主管北边匈奴等等。
历代中原王朝还采取吸收少数民族中的杰出人物进入国家政权,参与政治管理。例如汉武帝时期出征匈奴的将军公孙贺就是北地义渠人。他的祖父公孙昆邪在汉景帝时封为平曲侯。汉武帝临终前的顾命大臣之一金日磾是匈奴的太子。汉代的军队中有“胡骑”、“越骑”,很多人即来自少数民族。唐太宗说“所有部落,爱之如子,与我百姓不异”。唐代不仅许多高官贵族具有少数民族的血统,而且有很多周边民族人物在国家机构中任职。据统计,唐太宗时,突厥各部首领仅在京任五品以上将军、中郎将者就有100余人。而历代由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后建立的政权,同样也吸收了大量汉族杰出人物进入统治阶层,推进其封建化、汉化的过程,如孝文帝、忽必烈时期都是如此。
(二)中原王朝对不能直接管辖的周边民族地区采取羁縻、和亲的政策。《汉书·匈奴传》说:“自汉兴以至于今,旷世历年,多于春秋,其与匈奴,有修文而和亲之矣,有用武而克伐之矣,有卑下而承事之矣,有威服而臣畜之矣。”羁縻与和亲即属于上述类型之一。
“羁縻”原意指套在牛马头上的笼头:“羁,马络头也;縻,牛蚓也”。所谓“羁縻制度”是历代封建王朝在多民族国家里对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少数民族地区所采取的一种民族政策。历代封建王朝的统治势力先后发展至边疆各少数民族地区时,首先接触到的一个历史事实,便是各少数民族内部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与汉族地区不一样,因而不可能应用对汉族地区的那一套统治方式去进行统治。于是,采取什么政策对这些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统治的问题便产生了。随着各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统治势力的逐步深入,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统治的政策措施也愈来愈趋于完备,这就是少数民族地区的“羁縻制度”建立的由来。唐代羁縻制度十分发达,设羁縻州、羁縻县很多。这些州、县在政治上利用少数民族中旧有的贵族制进行统治;在经济上维持原来的生产方式,尽管统治者有时号称他们羁縻的目的是“不贪其土地,利其人马也”,但实际上也要征收贡纳,只不过会有一定的照顾而已;在文化上尊重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持族内原有的社会组织。唐代的羁縻政策,是后来几个王朝土官(土司)制度之渊源。中国古代的羁縻实际是一种高度的自治制度,历史经验表明其有效性是建立在中央政府力量强大之时,中央政府一旦衰落,羁縻也就随之土崩瓦解。
所谓和亲就是以公主、宗室女,有时也以平民女子冒充而出嫁给少数民族首领为妻的一种政治联姻方式,通过这种方式达到维持中原王朝与周边民族的关系。有学者统计,从西汉到清代,和亲至少有150余次,因此和亲也是历代中原王朝处理与周边民族关系的经常性方法之一。也有学者将其归纳为羁縻的一种,但和亲的关系比羁縻更松散,形式也更复杂。如既有在中原王朝强大时以中原王朝为主体的和亲,也有在中原王朝衰落时被动的和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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