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不同的一种文化形态。大观园的毁灭,证明了大观园文化的虚幻性,也是建立一种新民间制度理想的破灭。
五、小说家对基于国家法律的民间制度建制原则以及道德价值的认识。明清时代江苏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建立在经济基础上平等互利的契约性人际关系,分产异炊、家庭规模小型化现象较为普遍。明清小说作品却以宗族兴盛、人丁兴旺作为理想境界,表明了小说家对于宗法制的眷恋。关于宗祧承继。历朝国家法律都规定同宗承继,而禁异姓承继,以免打乱血缘关系。明代中后期收养异姓继子在法律上得到承认。法律层面的这一变更,是由于江苏地区商品经济日益发展,异姓承继相当普遍。小说的描述是当时社会变迁的客观反映。礼制、民间制度与法律。习惯上,宗教、法律、风俗、礼仪综合起来就是“道德”。明清时期江苏地区生活风尚由简而奢,凸显其区域文化强势影响力,在朝野上下这两个文化空间皆显示出独特魅力,这种影响力对礼教有着冲击力,于是,小说家们塑造了一些反面形象,并构造那些伤风败俗者受到国家法律惩治的情节。关于民间制度建制的原则,明清小说作品反映了两点共性。第一,与国家法律以及相应的礼教规范完全一致,有时民间制度可以弥补国家法律之疏漏;第二,民间制度顺应时代和社会生活的实际,先于国家法律,成为国家制度的先驱。
(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学院,本文为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8ZWD012)《明清小说与江苏民间制度文化》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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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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