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民怨沸腾的形势反而促使魏忠贤集团用更惨毒的酷刑和杀戮对付周顺昌等人,并将民变中为首的颜佩韦等五位民间义士杀害。五人临刑时慷慨不屈,大骂魏党而死。仅11个月后,魏忠贤的靠山熹宗朱由校死而崇祯皇帝朱由检即位,魏忠贤被“赐死”后又被下令磔尸。于是苏州众名士报请官府,将当初毛一鹭为魏忠贤修建的“生祠”拆毁,在其原址为五义士建坟冢。“复社”领袖、著名文学家张溥感动于“圣人(崇祯皇帝)”浩荡天恩之下五义士终得昭雪,于是写了这篇《墓碑记》记述事件原委;时值崇祯元年,即公元1628年。
“非法之法”的典型特征
这场事件中究竟有哪些今人不应遗忘的法律问题?或者说通过这个事件,“非法之法”显示出哪些典型特征呢?
首先,最高权力集团为清除异己而对众多朝野人士如此大规模监视侦讯、逮捕囚禁、酷刑拷问、罗织罪名、遍加株连、直至大肆杀戮,完全由特务衙门(东厂、锦衣卫和镇抚司狱)一手遮天、任意实施,而国家常规法律机构,即从地方衙门到中央“三法司”(刑部、大理寺、督察院)都没有任何过问干预的资格;《大明律》等国家成文法典在司法程序和权限方面的详尽规定,对上述暴行也无丝毫约束。这说明:无法无天已是当时国家司法的常态。
其次,魏忠贤等最高权力集团成员自己就是最大贪污犯(《明史·食货志》:“南京内库颇藏有金银珍宝,魏忠贤矫旨取进,盗窃一空,内外匮竭”),但他们反倒可以用“肃贪”等名目,对众多异己者任意栽赃拘捕、酷刑滥刑,直至拷掠致死;而被诬陷者们对自己头上的莫须有罪名,却没有任何质证辩驳的“法庭权利”。
比如《明史·杨涟传》记载:魏忠贤指使其死党许显纯拷打汪文言,逼他诬陷杨涟、左光斗曾接受熊廷弼贿赂。汪文言受刑不过又不愿为恶,只好仰天悲呼:“世岂有贪赃杨大洪哉!”––––“大洪”是杨涟的别号,汪文言如此境遇下仍对杨涟称号不称名,表明至死不敢泯灭对其人格的尊敬。类似情况广见于《明史·左光斗传》、《周朝瑞传》、《袁化中传》、《顾大章传》、《王之传》、《周起元传》、《周顺昌传》、《周宗建传》、《黄尊素传》等的记载。由此可见,整个司法过程是如何彻底凌辱践踏着法律的程序正义和国家政治伦理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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