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这一连串的“皆为非法”如此斩钉截铁,将其与《五人墓碑记》记述的历史悲剧及其背后凶焰万丈的“王法”体系相互比对,对于究竟什么是宪政法治的基本准则、什么样的法律和权力才具备合法性等等问题,我们不难有最切肤的感受。
顺便提一句,以尊崇传统著称的英国风俗,其中有关威斯敏斯特大厦的一条是:自1642年查理一世率兵闯入,图谋拘捕议员而遭失败以后,英王再也不能进入下院大厅成为沿袭至今的国家惯例––––这似乎是以最为形象和率真的方式昭示世人:曾经竭力滥用“非法之法”以扩张私欲,因而与东方“秦制”之“肆意极欲”(秦二世对“秦制”要义的概括)灵犀相通的那一脉统治权力,后来终于习惯了在法治的刚性界限面前俯首止步。
违背社会正义的法律必然丧失其合法性
上述历史向人们提出一个重大问题:那些完全悖逆于社会正义、恣意践踏全体国民意愿的法律,尽管眼前它们似乎还有着无限威势,但还可能具有“合法性”吗?
因为制度结构和法律传统等差异,对于“法律的合法性”问题,中西曾有相当不同的思路和结论。梳理这些,非常有助于我们明了“宪政法治”与中国传统“权势法制”之间的本质区别。
亚里士多德有言:“相应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是合乎正义或者是不合于正义。⋯⋯符合于变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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