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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视角中的寺院管理制度——禅宗清规——黄奎

时间:2010-6-14 10:53:49  来源:不详
存心于真实,虽拙亦可用。苟留心于虚伪,虽巧亦不可亲。倘尚通才于须臾,决媒诈乱于长久也。用人之际,可不审乎?

  在用人标准方面重德甚于重才,喜真拙,恶伪巧,显然是中峰明本有感而发的经验之谈,同时也可理解为中峰明本在僧团管理实践方面的经验总结和理论结晶,值得珍视和写入禅宗寺政管理学。

  可与中峰明本的经验之谈对照参看的,是如下三段随意选取的丛林语录:

  草堂谓如和尚曰:先师晦堂言,稠人广众中贤不肖接踵,以化门广大,不容亲疏于其间也,惟在少加精选。苟才德合人望者,不可以己之所怒而疏之;苟见识庸常、众人所恶者,亦不可以己之所爱而亲之。如此则贤者自进,不肖者自退,丛林安矣。若夫主者好逞私心,专己喜怒而进退于人,则贤者缄默,不肖者竞进,纪纲紊乱,丛林废矣。此二者实住持之大体。诚能审而践之,则近者悦而远者传,则何虑道之不行、衲子不来慕乎?

  凡住持者,孰不欲建立丛林?而鲜能克振者,以其忘道德、废仁义、舍法度、任私情而致然也。诚念法门凋丧,当正己以下人,选贤以佐佑,推奖宿德,疏远小人。节俭修于身,德惠及于人。然后所用执侍之人,稍近老成者存之,便佞者疏之,贵无丑恶之谤、偏党之乱也。如此则马祖、百丈可侔,临济、德山可逮。

  自得辉和尚曰:大凡衲子诚而向正,虽愚亦可用;佞而怀邪,虽智终为害。大率林下人操心不正,虽有才能而终不可立矣。

  寺院兴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住持的贤能与否自不待言,在执事僧、杂务僧的选任方面各种丛林语录都不约而同地强调道德标准,当然不是无的放矢、无病呻吟,而只能是对于丛林恶化原因进行深入反思后的教训总结。选择什么样的人担任执事僧、杂务僧,在相对稳定的僧众范围内进行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并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避免僧职人员损公肥私、贪污腐败之类“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看来宋元丛林已基本达成共识。这无疑是寺政管理学的重要内容之一。

  另外,寺政管理学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对于“违法乱纪”的僧人如何处罚,以期惩前毖后、以儆效尤。这一问题早在怀海时代的《古清规》中就占有重要地位:

  或有假号盗形,混于清众,别致喧扰之事,即当维那检举,抽下本位挂搭,摈令出院者,贵安清众也。或彼有所犯,即以拄杖杖之,集众烧衣钵道具,遣逐从偏门而出者,示耻辱也。详此一条制有四益:一、不污清众,生恭信故;二、不毁僧形,循佛制故;三、不扰公门,省狱讼故;四、不泄于外,护宗纲故。

  惩罚措施及益处一目了然,俨然为一亚文化团体的民间法。后怀海时代的《敕修百丈清规》继承《古清规》的这一规定,又补充若干内容,总称为“肃众”:

  国朝累圣戒饬僧徒严遵佛制,除刑名重罪例属有司外,若僧人自相干犯,当以清规律之。若斗诤犯分,若污行纵逸,若侵渔常住,若私窃钱物,宜从家训,毋扬外丑。悉称释氏,准俗同亲,恪守祖规,随事惩戒。重则集众捶摈,轻则罚钱、罚香、罚油,而榜示之。如关系钱物,则责状追赔,惟平惟允,使自悔艾。大惠禅师住育王时,榜示堂司:僧争无明,决非好僧,有理无理并皆出院。或议有理而亦摈,疑若未当。盖僧当忍辱,若执有理而争者,即是无明,故同摈之,息诤于未萌也。

  “除刑名重罪例属有司外,若僧人自相干犯,当以清规律之”将清规的民间法性质彰显无遗,“重则集众捶摈,轻则罚钱、罚香、罚油,而榜示之”的规定更是民间法的题中应有之义,只是“有理无理并皆出院”的作法似有矫枉过正之嫌。作为与世俗社会主流生存方式有异的亚文化群体,禅宗僧团通过清规将对违规现象的处罚控制于“内政”范围,维持了僧团的统一和可持续发展。这既是清规的应有功能,也是寺政管理学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在后怀海时代的丛林中,极少数恶比丘的存在毋庸讳言,而这常常也是对住持才德的考验,对禅宗清规能否行之有效的考验:

  近时风俗薄恶,僧辈求充庄库执事不得或盗窃常住,住持依公摈罚,恶徒不责己过,惟怀愤恨,一闻迁化,若快其志,恶言骂詈,甚至椎击棺龛,抢夺衣物,逞其凶横。主丧、耆宿、诸山、檀越、官贵、士庶、参学、交游,当为外护。人谁无死?况是座下参徒。犯者必摈逐惩治。主丧执事若能预申戒饬,早令悛格,化恶于未萌,尤全外观之美。

  对于复杂性与凶险度似乎并不逊色于世俗社会的丛林来说,寺政管理无疑既是一门学问(“预申戒饬”,“依公摈罚”),又是一门艺术(“全外观之美”)。

  至于佛教僧团的财务管理活动,其实早在唐代就有相关的史料记载。日本赴唐求法僧圆仁对于唐代佛教寺院的财务公开制度有如下的记述:

  (开成三年(838),长安开元寺。)(十二月)廿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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