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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孝道传统下老年人长期照护制度的构建

时间:2009-7-24 13:43:19  来源:不详
文化里对老年人的尊敬和赡养就是不仅仅是道德上的大事,也是法律上的大事。其中,不按传统尊敬和赡养老年人便可以以不孝之名处置。早在周朝时期,“不孝”不仅是会被处以刑罚,而且其位竟居八刑之首,就连“乱民”也位之其下。时至汉,有老人告子女不孝,子女也会招致严酷刑罚。到了朝,这种孝的尊崇已经达到了极致,甚至连为父报仇、劫狱救父等涉及杀人之罪也会因为其中带“孝”而被免于死刑处罚,正所谓“为孝而屈法”。“孝”在我国古代儒家思想影响下的法律体系中可以说是甚为重要,以至于一些基本的法律规定在特定时候都要让道给孝。这些对于孝道的推崇不仅反映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反映出子女应当回报父母的基本伦理关系。可以说,对老年人的尊敬和赡养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里是根深蒂固的。
  这样的传统在我国(特指中国大陆地区)目前的法律体系中仍然继承和延续着。按照传统,子女始终是老年人生活的依靠,老年人长期照护的质量也反映子女的孝顺程度。当然,较古代以刑罚为主要手段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对于赡养关系的调整力度是宽松多了。现行婚姻家庭法主要关心给付赡养费用,将老年人的生活照料义务设定为其子女②的法定义务,然后对于违反该义务的行为,法律赋予老年人以赡养费请求权诉诸法院。这样的法律规定,贯彻了传统的子女为其父母长期照护的古代法律传统,一如既往地将老年人的长期照护义务以立法的形式设定在子女身上。
  
  (二)传统模式的困境
  在目前的传统模式下,由于子女供养仍是老年人长期照护的主要资源,对于没有子女的孤寡老人或者说“三无”老人亦即无法定赡养人、无固定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老人来讲,传统体系的脆弱性问题就浮现出来。在传统体系下,有孝顺的子女即可对于老年人长期照护问题无忧,因为面对不孝的子女国家有着严厉的法律手段。而在目前的体系下,子女没有严酷的刑罚威慑,即便有不孝,仅只是由民事法庭判令给付赡养费。这样的体系维系的关键在于两个条件的同时成立:即有子女且子女有给付能力。一旦老人没有子女,或者即使有子女,但子女没有给付能力,这个体系就变得极为脆弱。不依靠国家和社会的救济,这样的老年人的基本权利便无法保障。党和政府历来对于孤寡老人的照顾问题都特别重视,并为此专门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如国务院早在1994年就出台了《农村五保户工作条例》以解决这样的问题。
  如果说孤寡老人的长期照护问题揭开了传统“孝道”法律体系的缺憾,那也只是冰山之一角。传统的主要以赡养法律关系维系的老年人长期照护,在本世纪还将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和挑战。就该法律关系的两方主体来讲,其主要面临以下威胁:一方面,该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即老年人,其对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需求量将令传统体系难以承受。受计划生育政策影响,我国较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已经过早地进入老龄化社会,社会经济基础与老年人口的高速增长及其大量产生的老年人长期照护需求极不匹配,出现了“未富先老”的窘迫现象;另一方面,该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即子女,在事实上无法承担家庭照护的重任。主要依赖子女供养和照顾的传统模式正在逐步瓦解,城市家庭子女所提供的资金支持和生活照料流于形式,传统的农村家庭照护模式不可持续。
  
  三、建立我国老年人长期照护制度的构想
  
  (一)确立三个基本制度
  传统体系的脆弱告诉我们必须积极探索建立新的制度,否则不仅“孝道”传统难以维系,老年人的基本权益也难以保障。然而,对于运行了数千年的传统体系做出改动就不得不对几个基本问题进行确定。我们认为:首先,国家社会责任必须进一步加强;其次,国家必须为长期照护制度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最后,以个人和用人单位参加强制性的专门保险金计划的方式为长期照护提供资金保障。

  1、将子女和国家共同作为老年人长期照护的义务主体
  要改变我国传统体系的脆弱性,就必须引入社会化的老年人长期照护体系,而一个庞大的长期照护体系是离不开国家提供制度和政策上的保障的。瑞典政府就确表示,老年人的长期照护是国家的责任。基于此,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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