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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孝道传统下老年人长期照护制度的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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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43:19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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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长期照护服务监督管理机构 当大量的各种长期照护服务机构涌现、大量长期照护服务产品出现的时候,国家就需要设立特定的监管机构对服务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例如,英格兰地区建立了国家照护标准委员会(National Care Standards Commission,缩写为NCSC)。这个委员会从2002年4月起负责管理英格兰的长期照护服务标准。2003年又通过修订的《健康与社会照护法》(Health and Social Care(CommunityHealth and Standards)Act 2003)设立了社会照护督察委员会(The Commission for Social Care In-spection)负责检查、监督社会照护服务。由此,我国也可以设立相应的机构针对长期照护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4、居家长期照护对于住房建筑的要求 居家的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比例在近年的发展中成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更愿意在家中接受照护服务,而不是采用机构照护模式。这要求我国必须尽快修改目前的建筑法规,增加强制性的要求以适应这样的发展趋势。英国在这一问题上反应非常迅速,新首相布朗一上任就制定了新的住房计划:至2020年,英国将建造300万套住房,并且这些住房要求必须是可以供老年人无障碍的居住,符合老年人居家照护的各种需要。除此之外,英国政府还将对现有住房进行改造。这样的政策是在对未来发展老年人长期照护发展趋势作出准确的预测之后作出的,其必将对居家照护产生不可估量的积极影响。 四、结语 建立我国自己的老年人长期照护制度虽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但其迫切性已是显而易见。目前,如若在立法上积极推进相关法律的修改和制定,建立起一套基本的老年人长期照护制度,则可以避免在以后老年人口超过30%再来制定对策时的唐突,从而在老年人长期照护问题上占据主动地位,也可以在国家立法层面更深入地继承和发扬“孝道”这一传统美德,使这样的美好道德传统与先进的法律制度进一步紧密结合,以彰显具有我国特色的法律制度的巨大魅力上一页 [1] [2] [3]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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