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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五代敦煌的民间社邑

时间:2009-7-24 13:44:31  来源:不详
说明社邑对违反条规的人的处罚情况,如“准条案合罚酒壹瓮,合决十下,留附”,这是说按以前的条款规定,罚酒壹瓮,痛打十棒,留附在社内。这里表明社邑组织对社条的规定是严格认真执行的,而且一丝不苟,同时也表现出社邑的组织手段也是封建性的。
  通过以上的社司判文,还能看出,社邑组织虽属民间自愿结合而成,一旦加入后,便有严格的行为规范,违背了尊卑之礼,就要受到严厉的处罚,这些都体现出了社邑是在用封建性的强制手段来贯彻社邑的教化。
  这种教化在法藏、英藏文书中也有反映。如P.3198—2《投社人某乙状》说:“训俗有立智之能,指示则如同父母”。训俗,实指训化风俗,去掉鄙俗的东西。立智,乃指接受儒家思想教化,社邑在这方面的指教,如同父母的教育一样。S.6537背3—5《拾伍人结社社条》中也有言:
  窃闻敦煌胜境……凤化人伦,籍明贤而共佐……人民安泰,恩义大行。家家不失于尊卑,
  坊巷礼传於孝义……。
  这里强调的是尊卑,是礼传于孝义,反映出社邑教化提倡的内容,其目的是“风化人伦”,是“恩义大行”。社邑在正面教化、熏陶人的同时,总是要辅之以强制性的手段,在本社条尾部,又规定:
  局席斋筵,切懑礼法,饮酒醉乱,凶悖粗豪,不守严条,非理作闹,大者罚球腻一席,少者决
  杖十三,忽有拗戾无端,便任逐出社内。立其条案,世代不移。
  局席斋筵,实际也是社人的一种聚会,也须“切蜃礼法”,如果不遵礼法,就要受到处罚。P.3989《景福三年(894)五月十日敦煌某社社条》规定:
  立条后,各自识大敬小,切须存礼,不得缓慢。如有醉乱拔拳冲突,三官及众社,临事重有决罚。立此条后,於乡城格令,便须追逐行下。恐众不知,故立此条。
  这是在正面教化的同时,对不存礼的行为,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处罚。s.5520(<社条(文样))中也有规定:社内人身迁故,赠送营办葬仪、车辇,仰社人助成,不得临事疏遗,勿合乖叹,仍须社众改口送至墓所。
  这是对送丧礼仪的教化,这种教化是必要的,一户出事,众社人齐心帮助,体现了互助友爱的精神,并能加强社邑成员之间的关系,这也是维护纲常礼教的表现。
  从以上几个方面都说明社邑有教化人、熏陶人的性质和功能,而且是辅之以封建强制性手段的教化。其教化的内容是忠、孝、仁、爱、温、良、恭、俭、让。其指导思想是封建的伦理道德,尊卑之礼,如“置社为先,弟互适奉尊卑,自后承传轨则”,“若不结义为因、焉能存其礼乐?所以孝从下起,恩乃上流”,“夫立义社,以忠孝为先,……尊卑须之范轨”,唐五代的社邑,正是靠这一整套封建伦理道德观念作为自己精神支柱的。
  (三)社邑结社的目的是先尊卑之礼,后丧葬互助、追凶逐吉
  在敦煌社邑文书中,对社邑的性质和功能有多种反映,如崇奉教化、丧葬互助、祭祀社神、设斋建福、修造佛窟、修渠劳作……等等,其中则以崇奉教化、尊卑之礼为首要功能,其它均为具体事务性功能,这在俄藏社邑文书中表现得很明显。
  X11038—5号《投社状》一开始就写有:“鸿(鸣)沙盛族平张,结号父子之乡,布义贞松守节。”反映出让义广布于他人、坚守贞松之节操是社邑的主要宗旨和意图。其入社的目的,就是为了“恳修传劫”,要把“布义贞松守节”的传统传承下去,以求得“家顺弟恭”、“忠父慈觏”的局面,在这里可以看出,它始终围绕着的一个中心思想,就是忠、孝、仁、义的纲常礼教。
  《索望社社条》体现的主体思想,也是针对“见此逐物意移,绝无尊卑之礼,长幼各不忍见,恐辱先代名宗”而提出的,核心问题还是尊卑之礼。在此前提之下,再谈“社户家长身亡”等丧葬互助的事,即使在运作丧葬时,也要“著孝准前”,“不得踏高作其形迹”,严守尊卑之礼。在《社司罚社人判》中:“妄生拗拔,开条检案,人各痛决七棒,抹名赶出其社,的无容免。”这是对违背了尊卑之礼所受的处罚。
  从法藏、英藏敦煌社邑文书中,也能看到类似的宗旨。如P.3989(<景福三年五月十日敦煌某社社条》中言:“今且执编条,已后街衢相见,恐失礼度,……立条后,各自识大敬小,切须存礼,不得缓慢”(第9—10页),仍然是以礼为先。在P.3730V《某甲等谨立社条》中对此说得最清晰:
  敦煌胜境,地杰人奇,每习儒风,皆存礼教,谈量幸解言语,美辞自不能宾,须凭众赖。所以共诸英流,结为壹会,先且钦崇礼典,后乃逐吉追凶。
  在这里,习儒风,存礼教,“钦崇礼典”等摆在主要地位,而后才是“逐吉追凶”,一先一后的次序,表述得十分清楚。前引P.3198—2《投社人某乙状》:“某乙贫门贱品,智浅艺疏,不慕社邑之流,全缺尊卑之礼。”道出了这位投社人是为了追逐“尊卑之礼”才来投社的,明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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