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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五代敦煌的民间社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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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44:31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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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载: 右上件村邻等众,就翟玉英家结义相和,赈济急难,用防凶变,已后或有诟歌难尽,满说异论,不存尊卑。科税之艰,并须齐赴。巳年二月十二日为定,不许改张。 对此段文字,宁可、郝春文先生认为:自“科税之艰”至“不许改张”,据文意应移至“用防凶变”之后[2’(第8,5页),此乃属一家之言,因为原文就是如此写的。所谓“科税之艰”中的“艰”字,可以当艰难或困苦解,全句意思是:差科、赋税的困苦负担,并须一齐共赴承担。对此,在旧条中接下来还有一段: 一所有科税,(依)期集所敛物,不依期限齐纳者,罚油壹胜,用贮社。从“依期集所敛物”一语看,此处所言的科税,就是指官府下达的各类差科、赋税。否则,不会说为“科税之艰”。对于不依期限一齐交纳者,社邑要“罚油壹胜”,还特别注明这被罚的一升油,就贮藏在社内,这正好说明科税并不属社内事,而是要向上交纳的“敛物”。在这里,社邑又充当了封建官府征纳差科、赋税的助手。 总的来看,社邑虽属民间基层自愿结合的组织,但它毕竟是社会组成的一个部分,它脱离不开封建社会这个大背景。诸种社邑虽具有各种具体的实用性功能,但不论哪类功能,都脱离不了尊卑之礼这个大前提,其指导思想是儒家的礼教,其行为规范也与封建社会秩序的巩固相一致,所有这些都决定了它的性质也是封建性的,这是在研究敦煌社邑的性质、功能及作用时,必须充分加以把握的上一页 [1] [2] [3] [4] [5]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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