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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五代敦煌的民间社邑

时间:2009-7-24 13:44:31  来源:不详
衬托出社邑以教化为先的性质。S.6537背3—5《拾伍人结社社条》中“家家不失于尊卑,坊巷礼传于孝义,……所以某乙壹拾伍人,从前结契”。所谓“从前结契”,是指依据前面的不失于尊卑,礼传于孝义的宗旨而结社。
  透过这些社条、投社状的内容,不难看出,尊卑有序、孝义传家等纲常伦理思想是指导人们结社的基础,也是敦煌社邑结社的灵魂。社邑结社首先强调的是尊卑之礼,而后才是丧葬互助、追凶逐吉等一类具体性事务。换而言之,社邑的丧葬互助、追凶逐吉等活动都是在伦理纲常思想指导之下进行的。
  
  二、唐五代敦煌社邑对封建统治起着辅助教化的作用
  
  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封建统治者是以儒家的“礼”作指导思想的,荀子对礼的起源,曾分析说:礼起于何也?日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乎欲。两者和恃而长,是礼之所起也。
  要使整个社会在物与欲之间达到一种平衡,就须用礼来加以规制。故荀子又说:
  故礼者养也,君子既得其养,又好其别,曷谓别?日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
  所谓“皆有称者”,就是尊卑有别。汉朝的师丹说:
  圣王制礼,取法于天地,故尊卑之礼明,则人伦之序正,人伦之序正则乾坤得其位,而阴阳顺其节,人主与万民俱蒙秸福。尊卑者,所以正天地之位,不可乱也。
  在封建统治者看来,尊卑有别乃是礼制的核心,可以正天地之位,正人伦之序。正因为如此之重要,故通常将“礼”的概念,形象而具体地称之为尊卑之礼。
  所谓“人伦之序”,就是指的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这类关系,即五常的次序。如何来正这类关系的次序?用尊卑之礼、即用“三纲”来正,也就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妇纲。提出三纲五常的目的,乃在于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稳定封建社会秩序,以达到天下太平,五谷丰登、社会安定。当然,这种安定是封建统治者的安定,正如唐太宗所言:
  朕为兆民之主,皆欲使之富贵。若教以礼义,使之少敬长,妇敬夫,则皆贵矣。轻徭薄敛,
  使之各治生业,则皆富矣。若家给人足,朕虽不听管炫,乐在其中矣。
  人民遵守了封建礼制,就有了封建社会的规范和道德秩序,君王就能更有效地统治人民。社邑所教化的就是尊卑之礼,指导思想就是封建纲常礼教,这些正是封建统治者维护等级制度所需要的,而社邑正好起了辅助作用。强调尊卑之礼,就不能犯上,就不会反对皇帝,反对地方官和家长。在这个思想基础上,统治者的利益与社邑的宗旨是一致的。从这个角度看,社邑不仅对封建统治阶级统治人民起了辅助教化作用,同时为稳定封建社会秩序、稳定家庭、家族内部的尊卑关系也起到了维护的作用,这正是敦煌社邑在民间得以长久地生存和发展的主要原因。
  唐朝政府对于这类民间社邑的态度,基本上是支持的。武德九年(626)唐高祖在亲祀太社诏中说:
  四方之人,成勤殖艺,别其姓类,命为宗社,京邑庶士,台省群官,里闹相从,共遵社法,以时供祀,各申祈报,具立节文,明为典制。
  表明了高祖皇帝对“别其姓类”的宗社的支持态度。到了高宗咸亨五年(674)曾经一度下诏
  春秋二社,本以祈农。比闻除此之外,别立当宗及邑义诸色等社,远集人众,别有聚敛,递相承纠,良有征求。虽於吉凶之家,小有裨助,在于百姓,非无劳扰,自今以后,宜令官司禁断。
  这是对于那些以结社为名,实则“别有聚敛”、“良有征求”行为及其组织的取缔,并非对所有的民间社邑实行禁止。实际上民间的私社也并未完全禁断,唐开元初年“同州界有数百家,为东西普贤邑社,造普贤菩萨像,而每日设斋”。这个每日设斋的普贤社在同州,距都城长安甚近,也可说明私社在民间的普遍存在。天宝元年(742)十月九日玄宗所下敕文中就说:“其百姓私社,亦宜与官社同日致祭,所由检校。”。这是说的官府在祭祀春、秋二社时,也让民间的私社也跟随同时祭祀。天宝七载玄宗所下的赦文中又说:
  自今以后,天下每月十斋日,不得辄有宰杀,又闾阎之间,例有私社,皆杀生命以资宴集。仁者之心,有所不忍,亦宜禁断。
  这是令民间私社在宴集时,不要杀生,同样也证明了私社在全国范围内的普遍存在。可见,民间的社邑一直存在着,并受到当局的支持和指导。
  此处还值得一提的是,社邑有时还具有协助官府征收科税的功能。如S.2041《唐大中年间(公元847—860年)儒风坊西巷社社条》中的旧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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