掖■旷,丞崇谓:城仓、居延、甲渠、卅井、殄北言:吏当食者先得三月食,调给,有书为调,如牒。书到,付受与校计同月出入毋令缪,如律令。掾阳守属恭、书佐参。(EPF22·462A、EPF22·462B)③
通常情况下,地方政府无权擅自调度。不经上述程序,擅自调度的自然也有,如《后汉书》卷96《南蛮传·序》载:武帝元鼎五年,灭南越王,分其地置九郡,交耻刺史领焉,“武帝末,珠崖太守会稽孙幸调广幅布献之,蛮不堪役,遂攻郡杀幸”。《汉书》卷66《陈万年传附子咸传》:陈咸其治仿严延年,其廉不如,“所居调发属县所出食物以自奉养”。《后汉书》卷54《杨震传》载:延光二年:时诏遣使者大为阿母修第,中常侍樊丰及侍中周广、谢恽等更相扇动,倾摇朝廷。震复上疏切谏不从,“丰、恽等见震连切谏不从,无所顾忌,遂诈作诏书,调发司农钱谷、大匠见徒材木,各起家舍、园池、庐观,役费无数”。《后汉书》卷54《杨震传附子秉传》又载:“南阳太守张彪与帝微时有旧恩,以车驾当至,因傍发调,多以入私”。然此类的调发都是非法的,不能由此推论汉代地方政府可以随时随地任意征发人民的财产,包括一切物品。④特殊情况下,中央政府也可能授权地方政府或领兵将领自行调度,如王莽在镇压赤眉起义时,曾允许廉丹“众郡骏马仓谷帑藏皆得自调”,⑤然此只是特例,并非常规。
“调”的对象物,可以是调钱粮,也可以是调盐铁、⑥调役、⑦调丁夫⑧等等。但最多、最经常的,除了常税收入的钱粮外就是布帛。《史记》卷30《平准书》载:“元封元年,h式贬秩为太子太傅,而桑弘羊为治粟都尉,领大农,尽代仅管天下盐铁……令远方各以其物贵时商贾所转贩者为赋,而相灌输。置平准于京师,都受天下委输……一岁之中,太仓、甘泉仓满。边余谷,诸物均输帛五百万匹,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数年之间,均输帛达500万匹,可见调布帛数量之巨。⑨
盛产绢帛的地方,每年都有调绢帛的定额。东汉质帝年间,侍御史朱穆即言:“河内一郡,尝调缣素绮觳才八万余匹,今乃十五万匹”。⑩说明河内郡此前常年要调绢八万匹左右。河内郡如此,其他盛产绢帛、麻布之郡每年应该也有征调纺织品的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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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337页。
②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居延新简》(上),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186、224页。
③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居延新简》(上),第224页。
④《二年律令·杂律》规定:“擅赋敛者,罚金四两,责所赋敛偿主”。《二年律令·徭律》也规定:“兴□□□□□为□□□□及发繇(徭)戍不以次,若擅兴车牛,及繇(徭)不当繇(徭)使者,罚金各四两”。《汉书》卷15《王子侯表》记:初元五年,祚阳侯刘仁“坐擅兴徭赋,削爵一级,为关内侯”。这些都表明地方政府官员并无擅自调发之权。
⑤《汉书》卷99下《王莽传下》,第4178页。
⑥如《史记》卷30《平准书》载:“汉连兵三岁,诛羌,灭南越,番禺以西至蜀南者置初郡十七,且以其故俗治,毋赋税……而初郡时时小反,杀吏,汉发南方吏卒往诛之,间岁万余人,费皆仰给大农。大农以均输调盐铁助赋,故能赡之。”
⑦如《后汉书》卷1《光武帝纪》记:“时兵革既息,天下少事,文书调役,务从简寡,至乃十存一焉”。
⑧如《史记》卷30《平准书》记:“天子为伐胡,盛养马,马之来食长安者数万匹,卒牵掌者关中不足,乃调旁近郡。”《三国志》卷11《胡昭附传》记:“建安二十三年,陆浑长张固被书调丁夫,当给汉中。百姓恶惮远役,并怀扰扰”。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
⑨均输系统买卖货物的行为,不称为“调”。将均输系统所得的绢帛等物,按大司农的财政计划,输往需要绢帛的地方,属财政调度范畴。
⑩ 袁宏:《后汉纪》卷20《质帝纪》。《两汉纪》下册,张烈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388页。
因为汉代的赋税收入本无布帛一色,所以大司农调布帛之前,就必须先经过以赋钱市买布帛这一环节。①西汉政府正是以其手中所掌握的大量赋钱,通过赋钱市物这一中间环节来实现政府收入与政府消费在实物形态上的相对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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