煎而不卖者也。”②浙江明州定海县下辖之邱崇、灵岩、太邱、海宴四乡濒临大海,“泥土极卤,不系耕作,官拘留产税,其逐处人户不务农作,久来在上占据煎盐,私自卖与客人”③。象山县亦多类似情况。难怪当时有人会说:“淮浙之人,家有私盐。”④其实岂止淮浙地区如此,可以说整个沿海一带差不多都是这种情况。
我国北方多盐碱地,不少民户也从中煎炼部分私土盐出售以贴补家用。如北宋神宗时,由于不合理的食盐行销地界制,“澶州跨河南北为二城,北为海盐、土盐通商区,而南则为解盐禁地”,然“南两县亦产土盐,利之所在,刑不能禁”⑤。又如陕西路的同、华、解、耀州,河中、陕府六州军“系出产私盐去处”,在哲宗绍圣年间(1094—1097)也是“私煎盗贩公行”⑥。河北雄州,“州民素以煮盐为生,抵罪者不可胜计”⑦。在解池附近,徽宗政和年间(1111—1117),“私硝小盐为害不息”⑧。凡此种种,不胜枚举。
总之,宋代无论北方还是南方,民间私煎私煮盐的现象也是很多的,这些盐货要么由民户在当地私下自行销售,要么卖与不法客商,由其再转贩到各地。
二、官盐在转运途中被盗卖或销售官盐违禁
1.官盐转运过程中纲梢和地方盐仓官吏的盗卖。北宋定都东京(开封),东南六路每年上供京师的米粮财货都以漕运(纲运)的方式运送,漕运中尤以转搬法为主,即诸路粮船到达真、扬、楚、泗四州,将粮米缴纳到指定的粮仓中,然后装载淮盐运回本路销售,所卸下的粮米再由汴河漕船接续转搬到京师,是为转搬法,从事搬运的人主要是押纲使臣和兵梢。兵梢多为“大抵以供百役”的厢兵充当,其待遇很微薄,全年“请给”(薪俸)不过三十贯,即每月二贯五百文,这点钱只能供养或勉强供养自身而无法养活全家,因此,这些充作纲梢的厢兵往往利用搬运官物的机会贩卖私盐。
宋代纲梢所卖之盐,或私买而来,或来自盐场的偷窃,搭载于官船,沿途私卖。他们又常盗官袋盐私卖而掺杂进其他杂物以足数。还在北宋时李觏就指出,那些穷军(兵梢)狡吏盗卖官袋盐已成为一种经常的现象。有时会因盗卖数额过多或整船盐都私卖尽净,而又J瞑怕官司追究,就干脆将盐船凿沉,然后借口“风水覆溺以灭迹”⑨。王巩矾《闻见近录》云:“江西旧漕盐至州,有余悉输于官,漕舟沿江货所附私盐,既尽,逆盗官物,盐尽,凿舟沉之,声言风水。”
①《范忠宣公集》卷一三,朝散大夫谢公墓志铭。
②《东坡全集》卷七三,上文侍中论榷盐书。
③《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六之六。
④《清正存稿》卷一。
⑤《鸡肋集》卷六二,杜公行状。
⑥《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四之三一。
⑦《胡宏集》杂文,向侍郎行状。
⑧《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五之九。
⑨《宋史》卷三二八,薛向传。
由于纲吏、舟卒的沿途盗卖,官盐不仅质量低劣,而且损失严重。据说北宋中后期的连续几年中,“每岁抛失十之三四”①。但事情并未就此结束,那些在转运途中已被纲吏舟卒盗卖过的官盐袋,在运达各地盐仓后,又要被地方盐仓主管官吏盗卖一次,所谓“举掌之人又私卖其十之几而足以他物”②。一些高级官员更是不甘其后,加入到盗卖官盐的行列,如南宋宁宗庆元元年(1195),身为淮东提举的陈损之“盗官盐贩往江上,得钱买货入蜀”③即是一例。这些在转运途中被偷窃盗卖的官盐为数也不少,是宋代私盐的又一重要来源。
2.越界私盐。为垄断盐利,宋朝廷除了从生产环节加强对食盐的控制外,还在继承唐末五代逐渐形成的食盐行销地界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了这一制度,严格而明确地划分了各类盐的运销区域,非官府允许不得擅行侵越。宋代各类盐的行销区域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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