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盐行销区域的规定是中国古代尤其是封建社会后期的一种特殊历史观象,是封建国家借以垄断盐利的重要手段,如果说在中国古代受交通条件和地理环境的限制,食盐的运销,合理地划分其销区利于产销,那么,仅仅出于垄断盐利或掠夺财富为目的而人为地规定某种盐的行销地界,不考虑搬运条件的限制势必会带来许多弊端,造成人力物力上的巨大浪费。如江西南都的虔州一带,距广南盐区较近,运输也方便,“自广州水行十有六日,至南雄州,度大庾岭,至南安军,不百里,舟行顺流,用四日至虞州”④。按常理本应食广盐,而事实上却划为淮盐销区。这种不合理的规定既给官府的搬运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又不能保证盐的质量和数量,严重地影响了偏远山区居民的生活。
宋政府在划分食盐地界的同时,又划分出禁榷和通育两类地区,彼此间不得侵越,“凡禁榷之地,官立标识候望以晓民”⑤。且“颗盐末盐,虽皆是禁法地分,亦不许递相侵越”,否则即“量罪科决”⑥。宋代食盐的贸易就被严格地限制在这些框框中,不许有任何的逾越,但是,宋政府的这些人为规定因其本身存在的诸多弊端而无法维持下去,冲破这些限制的越界私盐也就越来越多,越界私盐通常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越界之前为官盐,即纳过税课,只因一些盐商为取得更多盐利,将盐货违禁贩往别界以邀善价,从而成了私盐。另一种即越界前本来就是私煎私买而来的私盐。这两种情况同时并存于宋代如原属淮南路的宿、亳两州,宋规定为解盐供应区中的禁榷之地,因“连接京东西通商地分,贩者不宿昔而获厚利”⑦,又如浙江的温、台二州“与福建州军接连,多被越界私盐相侵”⑧。两宋三百年中,越界私盐最严重的地区要数闽、粤、赣、湘交界地带,无论是当时的官方文献或私人著作中都有大量关于这个地区越界私盐的材料记载,如“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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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闻见近录》。
②《李觏集》卷一六,富国策九。
③《宋会要辑稿·职官》七三之六一。
④《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一一,元丰四年三月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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