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②《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五之一七。
③《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六之二二。
④《宋史全文》卷二四(下),乾道三年秋七月。
⑤《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七之一二。
宋代盐户的私煎盗卖之所以禁而不绝,也与当时官府在对盐场的控制和管理上存在实际的困难分不开,这突出表现在东南诸路的海盐产区。东南海盐产区,盐场散布,官府限于人力、财力,不可能在各处都配置足够多的巡察人员时刻提防,自然给盐户私煎私卖以可乘之机。宋仁宗景祐时,吴遵路曾奏:“楚之盐城,造盐之场七,皆售县仓。亭灶棋列,相去且百里,掌出纳者以仓为主而不出郛郭,故私煮盗贩散漫不能禁。”①南宋孝宗乾道时的“钱塘西兴盐场,跨钱塘、萧山两县之地,中隔浙江,而买纳盐场乃在西兴,其西兴、钱塘煎盐去处并无官吏巡察,易以作弊,亭户输盐西兴,远涉风潮,访闻就本处私卖,却赍钱西兴,亭户买私盐纳官。”②
盐场官吏对盐户的私煎盗卖行为不仅失职不察,甚至纵令盐户私煎私卖,更加剧了私盐的大量生产。在宋代,由于盐场官吏经常克扣或侵吞盐户煎盐本钱,严重影响了盐户的正常生产,引起盐户极大不满。盐场官吏担心盐户赴官告发,因而作为交换条件,对盐户的私煎私卖经常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严加“钤束”,坐视乃至故纵,经由此而产生的私盐数额巨大。南宋著名史学家李心传曾作过如下估计:“淮浙盐一场十灶,每灶昼夜煎盐六盘。一盘三百斤,遇雨则停。淳熙以来,议者谓总辖、甲头权制亭灶,兜请本钱,恣行刻剥,惧其赴诉,纵令私煎。且如一日雨,乃妄作三日申,若一季之间十日雨,则一场私煎三十六万斤矣。而又有所谓镬子盐,亭户、小伙一灶之下无虑二十家,家皆有镬,一家通夜必煎两镬,得盐六十斤,十灶二百家,以季计之,则镬子盐又百余万斤矣。”据此,一场一季,亭户、小伙大约可私煎盐货136万余斤,一年则可煎544万余斤,按宋五十斤一石计,折108800石。李心传接着说:“一场之数如此,则诸路可知矣。”③当然,这只是淮浙地区较为典型的情况,其他诸路情况或许并不这么严重,北宋也未必尽通同于南宋时的情形,但不可否认,盐场官吏的纵容进一步助长了盐户的私煎私煮行为。 盐户私煎私卖现象的盛行,一方面致使每年官盐课亏折不少。在一些地方,如浙江的温州、台州等地官盐场,有时一场“累月之间,不收一袋”④,足见亏折之严重。另一方面则是盐户手中私下掌握的盐货越来越多,所谓“亭户私煎,莫知限极,除纳官外,隐匿余胜之数既多”⑤。这些被盐户私自掌握的盐货除一部分被盐场官吏攫为己有外,主要是多卖给了那些愿出高价的不法商贩,如“私贩、军兵、百姓”⑥等。孝宗隆兴元年(1163),就有人指出:“旧日所煎之盐,每盘有数以五百斤为额,中间裁减已作三百斤,今则不然,盘重者不过二百斤,其间多有一百斤以下者,所余之盐,既不到官,公然私贩。”⑦时人有“诸处私茶盐,并系亭灶、园户卖与贩人”之说⑧,虽不免有些夸大,却反映出盐户私煎私煮的盐货数量确实不少。这些盐货一旦经由私贩抛向市场,不仅会大大冲击官盐的销售,而且也助长了食盐贩私活动。所谓“(盐户)将盐私卖,滋长盗贩”⑨是也。
①《武溪集》卷六,楚州盐城甫场公署壁记。
②《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七之四○。
③《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四。
④《朱文公集》卷一八,奏盐酒课及差役利害状。
⑤《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六之二七。
⑥《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六之一五。
⑦《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七之一二。
⑧《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九一,绍兴五年秋七月。
⑨《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五之一七。
在宋代,从官府控制的各地盐场中产生的私盐以东南海盐产区最多,相比之下,西北解池盐、四川井盐等产地则比较少。这是因为北宋时解池盐主要集中在河东路之解县、安邑两地,官府便于控制和管理,特别是在盐池周围还派有兵卒(名日护宝都)日夜守护,畦户冒禁私种盐(解池盐的生产在当时称作“种盐”)的风险很大。而在四川井盐产地,一方面是盐井的开凿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