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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君主专制下最高权力的交接(二)

时间:2009-7-24 13:45:32  来源:不详
本义”恰恰就是制约,它的实质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有任何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因此两者根本就是相互对立的,并且没有妥协的可能——专制君权一旦受到制约,就不是专制而是君主立宪了,而君主立宪的实质是君主服从宪法。

    (现代社会的“三权分立”并不是取消了最高权威,造成三个权威并立,而是全都服从宪法及从宪法衍生出的法律,真正的最高权威只有一个,就是宪法,它代表了全体公民在当前理性认识的极限程度内的整体意志;因此服从宪法就是服从全社会的整体意志,与专制社会服从专制者个人意志根本对立。)

    但是专制社会还是有“法律”的,这个“法”到底是什么呢?打个比方,专制社会的法律就象独裁者手中的拐棍,独裁者用它来敲打别人,一旦感觉不顺手了,扔掉再换一根就是。独裁者以为只要拐棍结实(即所谓严刑峻法),人们就不敢胡作非为;其实人们怕的不是拐棍,而是拿拐棍的那只手。

    所以,所谓专制社会的法律(简称“专制之法”),不过是以颁布它的独裁者个人权威为保证的,在他的健康状况尚能保证他正常行使权力的期间内有效的,相对于他反复无常的心情,在他还没有改变主意以前的比较持久的个人意志。

    注:参考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8页“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心情领导一切”。

    “个人意志”的本质决定了专制之法的最大特征必然是“不确定性”。即:

    1、法律条文的含义不确定,独裁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赋于同一个内容多种解释;2、有效期不确定,真正的有效期并不是明文规定的有效期,包括独裁者在内没有人能说得准;3、执行与否不确定,可能只是写在纸上,束之高阁;4、执行到何种程度不确定,可能只是走过场,也可能严厉到要人命;5、违法是否受惩罚不确定,可能要灭九族,也可能什么事都没有,还可能封王封侯甚至做皇帝;6、谁对立法拥有“拍板”权不确定,名义上应该是君主,但实际上经常是篡夺了权力的其它独裁者;7、由谁执行不确定,似乎应该是“有司”(有关部门),但追查起责任来与谁都无关。

    (专制之法的“不确定性”并不排除专制之法“暂时”成为“真法律”的可能性。因为集立法、司法、行政等大权于一身的君主如果要认真贯彻他的某项意志,那法律就可能得到切实执行,这时的法律就是真老虎、铁老虎。只不过这只老虎能威风多久,就很不确定了。)

    既然专制之法是如此不确定的东西,为什么它们中间又有一些“法律”能够传之久远呢?

    (二)“千古铁律”

    古代社会的法律制度浩如烟海,虽说朝令夕改是平常事,但也有个别法律被尊为“万世不易的圣贤之法”而世代相传,“嫡长继承制”可称为其中的代表。

    任何一个政权不管如何糟糕,至少得保证最基本的社会秩序,这既是人类能够存在的不可突破的底线,当然也是政权能够存在的底线;一切法律、意识形态等等上层建筑,首先都要为这个目的服务。具体到有文字以来的古代社会,由于等级之间的人员流动性极差,可以说把人固定化为不同的等级是当时社会的本质特点。在这个前提下要想保持社会秩序,只有“严格等级制度”一条路可走,即不同等级的人们各守本分,互不侵犯,才能相安无事。

    这就要求,首先要有一个能把全体社会成员明确地划分为不同等级的“标准”,然后才谈得上保护等级制度不被破坏。而以出身嫡庶、年龄长幼这种天然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区别,作为划分(内部)等级的标准,确实具有无可辨驳的“天生”的说服力。把这个标准贯彻到遗产(皇位其实也是一种遗产)继承上来,“嫡长继承制”就是必然的结果。

    尊卑贵贱既定,等级之间的权利、义务(尊长者权利大、义务小,卑下者权利小、义务大)当然也就随之而定。因此,可以把法律等上层建筑的任务,在保证基本社会秩序的基础上,进一步归结为保护上下尊卑的等级秩序。

    “嫡长继承制”正因为体现了古代社会的本质特征,因而能够成为少数经得起时间考验的法律。它从商末到清朝中期,历经三千余年,时间之长恐怕仅次于“皇帝权威神圣不可侵犯”这条古代的“宪法”了。至于其它制度如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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