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召时任两广总督的李鸿章入京议和;第三,保住祖宗留下的江山虽然很重要,但还是比不上保住个人权力更重要,自己不掌权的大清对慈禧来说没有意义。比如1905年日俄战争中俄国的战败,使慈禧真正认识到了非立宪不能挽救风雨飘摇的满清,但她的实际反应却是:“立宪可以,但不能在我活着的时候,我的权力不能受到丝毫削弱”,结果就是长达十二年的预备立宪期。
(据说慈禧临死前嘱咐摄政王载沣,要他顺应民心提前立宪。独裁者的自私在这里又一次暴露无疑,试问慈禧:你不愿意放弃权力,别人就愿意放弃权力吗?你不能把大清江山、顺应民心放在第一位,凭什么要求别人这样做?载沣后来果然缩短了立宪期,但那是迫于各地督抚和革命党的压力,并不是他自己愿意,反映他真实想法的是“皇族内阁”)。大清江山与个人权力哪个重要,由此一目了然。不由得让人想起法国路易十三那句名言:“在我死后,哪管洪水滔天!”由此可知,天下独裁者都是一样的心肠。
已是风烛残年的独裁者,为了自己能多坐几天江山,毁戊戌维新于前,招八国联军于后,即使明知毫无取胜希望,也不惜把全民族都当作炮灰——人间之害,有大于此者乎?
本来“庚子赔款”之前,还有很多人对满清存有幻想,舆论尚视革命党为“乱臣贼子”。等天文数字般的赔款摊派一下,举国哗然,人民始知朝廷乃洋人搜刮钱财之工具,人心从此转向革命。
纵论慈禧功过,她生逢晚清“两千年未有之变局”(李鸿章语),而能勉力维持尽半个世纪,其间还有所谓“同治中兴”,由此可知其既非无能,对满清王朝也非无功。她精通权术,于内外纷扰、动荡不安的时局中,尚能保持对全国强大的控制力,内无权臣专擅,外无诸侯割据,政令统一,基本做到如臂使指。即使同治、光绪成年即位,恐怕也不过如此。何况晚清名臣辈出,且人尽其才,作为实际上的最高决策者,慈禧的识人之明、用人之能,较之前代明君,亦不遑多让。同为末代君主,崇祯在整天叹息没有岳飞那样的名将帮他治理天下的同时,却亲手杀害了明朝岳飞——袁崇焕;而曾、李、左、胡等人(还应包括稍慈禧之后去世的刘坤一、张之洞)基本都是老死任上,两相对照,可谓天壤之别。
慈禧以出身卑微之一介女流,却因君权继承制度之缺陷登上历史舞台,为满清做出了重大贡献;然而她最后亦受制于制度之缺陷,为了脱困,她最终葬送了满清王朝。
五、“人治”社会追求“法治”的努力
几千年来围绕最高权力的血雨腥风使君主们感到,仅靠个人权威难以保证君权、特别是君权继承不受侵犯。于是他想到了“法”,他想借助“法律”来保证:他和他的子孙们凌驾于任何“法律”之上的权威,以及这种权威的传承。从兄终弟及制,到嫡长继承制,再到皇位密建制,这一系列法律代表了“人治”社会的君主们追求“法治”的努力。
实现最高权力的顺利过渡不只是君主一家一姓的利益,而是事关专制社会的稳定大局——多少的动乱由此而生,多少达官显贵因此被满门抄斩,多少无辜百姓白白送命——可以说捍卫君权继承制度的正常运转是全社会的共同心愿。
但为什么凝聚了全社会共同心愿、而且总有人“誓死捍卫”的“圣贤之法”却经常遭到破坏?为什么经常遭到破坏的法律却还能绵延千年?“人治”社会的“法治”努力到底能起什么样的作用?这就是本章试图回答的问题。
(一)专制与法律水火不容
任何社会只能有一个最高权威,不可能有两个并立的最高权威,因为人与人之间每时每刻都在产生大量的争议,如果各方固执己见互不相让,而又没有一个大家都服从的最终裁决者,对立各方就会求助于暴力来解决矛盾,必然导致天下大乱。生命安全如果得不到保障,一切生产活动必然停滞,人类就会灭亡(分工程度越高的社会动乱的危害越大,所以无政府主义较之古代更是现代社会的大敌)。所谓“天无二日,国无二主”就是这个道理。
专制者是专制社会的最高权威,法律是现代社会的最高权威,二者之所以不能并存,是因为专制的实质是独裁者个人意志主宰一切,超越一切,为所欲为,不受任何制约;而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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