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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君主专制下最高权力的交接(二)

时间:2009-7-24 13:45:32  来源:不详
相制度、地方官制度、军队制度等等,在历史的长河中早已变得面目全非了。

    作为严格等级制度的代表之作,“嫡长继承制”不仅是规定皇位继承顺序和遗产继承顺序的法律制度,还是意识形态、利益格局、权力架构四位一体的综合体,违反它就意味着颠覆社会秩序得以建立的根本原则,由此带来的震荡必然是巨大且难以承受的。

    然而,说一千道一万,“嫡长继承制”再重要也只是手段,因而是可变的,在它之前、之后还有别的继承制度(见下注)。但“皇帝权威神圣不可侵犯”这条“宪法”直接就是“目的”本身,就是“秩序”的代名词,一旦动摇必有大乱,所以它是名副其实的、一点折扣都不打的、贯穿古代社会始终的“千古铁律”。

    (注:既然“嫡长继承制”体现了古代社会秩序的根本原则,那又如何理解雍正废除它而以“皇位密建制”取而代之呢?

    因为,不管怎么说“嫡长继承制”毕竟只是一种手段,维护统治秩序才是最终目的,而任何手段如果不能通过它达到目的,必然会被弃之不用。清朝是以满洲为主导的多民族政权,统治阶级单纯移植汉族的统治模式已被证明不适合满洲自己的传统,摩擦所带来的巨大的政治动荡,对正常的统治秩序造成的威胁之严重,已经到了可能引发天下大乱的地步[在皇室内部已经大乱了]。因此为了达到目的而改用新的手段,就是必然的结果。

    当然,皇室带头违背长幼尊卑的原则,对其它社会成员肯定会造成“不良”影响,而且即便在皇帝自己心里也觉得“不对头”[如乾隆对于传统的立嫡立长的做法就十分向往,见尾注47所引],但那已是无可奈何之事,只能用其它手段对所造成的影响加以挽回了。

    “皇位密建制”仅仅在打破等级制度方面迈出了一小步,就迸发出如此巨大的活力,这一实践召示了已经走到尽头的传统社会唯一正确的变革方向。)

    除上述两条外,还有一些法律比如“勤政爱民”也因对保持政权存续至关重要而流传久远,宽泛地讲它们都可以被称为“千古铁律”,不论哪一个朝代都“应该”把这些根本大法摆到必须切实遵循的位置上。

 

   (三)流传千古的是理想,不是法律

    “千古铁律”的流传久远与专制之法的“不确定性”看似矛盾,其实不然。

    专制之法虽然只是一个仅有几十年生命的凡人的个人意志,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制定的法律就会随他本人死去而彻底消失——人类的思想是可以脱离肉体而独立存在的,某个君主的个人意志有可能被其它君主认同而流传下去。就长期而言,当然应该是体现了统治阶级乃至全社会整体意志和长远利益的那些法律得到最多的认同,于是给人以存在所谓“千古铁律”的印象。其实与其它“旋生旋灭”的专制之法相比,“千古铁律”仅仅是内容较为恒定而已,除此之外两者在“不确定性”上的表现是一致的。

    千古铁律的“不确定性”体现在:它的内容虽然作为古代社会的理想流传了下来,但它的法律效力并不能自动延续下来。即使在同一个朝代,其法律效力也并不是由于法律本身的规定而自动延续,它能否生效依赖于新君主对该法律的认同;说到底还是现任君主个人意志的产物,只不过不排除对前人意志的认同罢了。所以实际上每换一个君主,“法律”就得被重新确认一次。在“法随人变”的专制社会,如果某一项法律能世代相传,不是因为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只是由于它被君主们多次确认而已,这与法治社会“人变法不变”的实质是“貌合而神离”。以现代社会的标准来看,它们根本就不应该叫什么“千古铁律”,而应该叫“千古理想”或者“千古梦想”更为合适。

    但是似乎有一个例外,“皇帝权威神圣不可侵犯”这条“宪法”好象真得是自动生效的,难道会有哪个君主蠢到连自己也否定了吗?其实我们在以上内容中假定了君权只能在君主们中间传递,而在真实的历史里,最高权力是在专制者手中传递,这里面包括从君主们手里篡夺了大权的“乱臣贼子”。这时就可以清楚地看出,就连“皇帝权威神圣不可侵犯”这条“宪法”也只有在皇帝自己掌握了大权之后才能真正生效,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专制社会的法律如果得不到新专制者的“背书”就不会生效。

    就以清朝来说,它的法律制度是历朝历代中最为完善的,而上述“宪法”和“皇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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