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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盛衰的历史经验

时间:2009-7-24 13:45:36  来源:不详
、宪政的现代国家和现代社会。这是18世纪的产业革命产生的制度基础;也创造了体现人类现代文明的新的社会模式。

  英国扮演这样的脚色不是偶然的。在它的历史传统中蕴涵着好些推动它率先向现代社会转化的因素。其中主要有:

  (1)神权和王权分立,王权又和贵族、领主、臣属和佃农等等层层分割权利与义务,形成了契约社会的雏形,使各个群体的自由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保障。

  (2)城市自治,农庄自治,行会自治,大学自治……又给人们包括学术和思想在内的自由增添了一重屏障。

  (3)领主法庭、王室法庭并存,互相牵制;教会和教士较早退出世俗的司法活动;以案例为基础演化出习惯法系统和陪审团制度;从而培育了司法独立的传统。这又给人们的权利(自由)增添了保障。

  (4)以1215年颁布的《大宪章》为标志,议会制初见端倪;几经反复,经过光荣革命终于建立了现代议会民主制度。《大宪章》iv是在贵族兵临城下迫使国王颁布的宪章。在它的63条条文中明确规定:

  1.宗教自由。

  “根据本宪章,英国教会当享有自由,其权力将不受干扰,其自由将不受侵犯。”

  2.城市自治与自由。

  “伦敦城,无论水上或陆上,应享有其旧有之自由与自由习惯。其他城市、州、市镇、港口,余等亦承认或赐予彼等以保有自由与自由习惯之权。”

  3.保障全国臣民的自由。

  “余等在上述敕令中所公布之一切习惯与自由,就属于余等之范围而言,应为全国臣民,无论僧俗,一律遵守。”

  4.保障私有财产,不得肆意侵犯。

  “余等之巡察吏或管家吏,除立即支付价款外,不得自任何人之处擅取谷物或其他动产,但依出售者之意志允予延期付款者不在此限。”

  5.居住、迁徙与营业自由。

  “除战时与余等敌对国家之人民外,一切商人,倘能遵照旧时之公正习惯,皆可免除苛捐杂税,安全经由水道与旱道,出入英格兰,或在英格兰全境逗留或耽搁以经营商业。战时,敌国商人在我国者,在余等或余等之大法官获知我国商人在敌国所受之待遇前,应先行扣留,但不得损害彼等之身体与货物。如我国商人之在敌国者安全无恙,敌国商人在我国者亦将安全无恙。”

  6.法治。

  《大宪章》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审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余等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绝,或延搁其应享之权利与公正裁判。”

  此外还规定:“除熟习本国法律而又志愿遵守着外,余等将不任何人为法官、巡查吏、执行吏或管家吏。”

  论者一再指出,这个宪章惠及的是贵族、教士、商人和其他自由人,农奴等下层民众不在其列。但是,且不说农奴不是毫无关系,重要的是它与东方社会不同的特点,为以后现代社会奠定基础的那些特点。例如,宪政和法治首要的一条是保护公民的权利;同时要限制政府的权力使之既不能侵犯公民的自由,又能有效地处理社会公共事务;为此,必须建立分权制约的政治体系和独立的司法系统。中世纪的西欧,包括英国在内,离这样的要求当然还很远,可是,以《大宪章》的签署为标志,基本要素已经具备,历史已经证明,假以时日,不断完善的宪政可以一步一步化为现实。

  首先在英国形成的现代国家和社会模式日后被美国继承和发展,经过200多年的风风雨雨,至今仍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wto的规则和联合国的几个人权公约就是这个模式的国际化。这个模式当然不是完美无缺的,还有数不胜数的问题有待解决。一个让许多人困惑的问题是:南美也是西方文化的产物,为什么他们的状况如此悲惨?

  有人已经对这个问题作了有力的回答:“最近诺贝尔奖得主诺斯正在写一本书,他在书中比较南美与北美的差别,二者都是西方文化背景,西班牙甚至在中世纪前有比英国更发达的代议制。但是现在北美是世界上最富裕的地区,而南美现在还是发展中国家。诺斯认为造成差别有三个主要原因。一是英国人治理北美实行地方自治,各殖民地由地方代议机关治理,而西班牙`葡萄牙直接治理南美多年,把殖民地当作榨取税收的来源;第二个是北美是个新教地区,由于英国传统受宗教革命影响,而南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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