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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编修和清初的史学评论

时间:2009-7-24 13:46:07  来源:不详
酌乎二者之间,务使详略适宜,始为尽善。今惟大典大政登诸本纪,其它宜入志者归之于志,宜入表者归之于表,宜入传者归之于传,则事简而文省矣”。[34]王鸿绪也说:“本纪体贵简严,无取繁冗,非当代纪载比也。故攻战无大胜败,政令无大兴革,用人无大得失者,概削而不录。”[35]试图以此突出本纪在纪传体裁中的统领地位。

关于列传,他们认为详略并无定体,但应当以记载重大事体为原则。汪由敦说:“列传详略,初无定体,然必其有关国故,而所载之事必与其人之规模相称,乃得体要,非若碑志家状,有美必书也。”[36]列传载文也要适当,“列传中除奏疏而外,虽有佳文,不宜多载。......惟择其纠正君身,指陈时弊,论劾大臣之最剀切者方可节略入传。其余条陈诸疏,不得概入,以滋繁冗之弊”。[37]

关于志,他们主张要详细论列。徐乾学认为,“史之有志,所以纪一代之大制度也”,象郡县沿革、官职废置、刑罚轻重、户籍登耗、兵卫修废、河漕通塞、日食星变之类,要“详列于志”。[38]汪由敦也说:“历代书志,体各不同,大抵一代典章及累朝因革之故,俱宜备载,俾读者得所考信,后世可以鉴观,故宁详毋略”,但详尽决非漫无剪裁,“《新唐书》志,详赡整齐,可以为法”。[39]王鸿绪则指出志与本纪的关系是:“志职其详,纪职其要”。[40]

关于表,他们肯定其补充纪传、文省事详的作用,提倡作表。万斯同反对刘知几所谓史表得之不为益,失之不为损的言论,指出:“史之有表,所以通纪传之穷。有其人已入纪传而表之者,有未入纪传而牵连以表之者,表立而纪传之文可省,故表不可废。读史而不读表,非深入史者也。”[41]汪由敦也认为“作史无表,则列传不得不多,传愈多,文愈繁,而事迹或反遗漏而不举。庐陵复班马之旧,其见卓矣。有明宰辅列卿,无咎无誉者甚多,各为列传,颇苦碌碌,表立而传之可省者得十之三,则表宜补作审矣”。[42]

我们知道,唐代史学评论家刘知几论正史编纂,求名责实,拘泥形式,缺乏变通思想。自唐以后,正史编纂日益僵化,缺乏创新。《明史》纂修官所提出的上述见解,实际上是想在纪传体编纂方面有所突破,“本乎时宜,因时变通”便是其中可贵的思想,其关于纪、表、志、传的具体见解,也有不少可供借鉴之处。后来章学诚提出史书编纂要以“史义”为中心,倡言“体圆用神”的编纂主张,试图创造综合体裁,更是在此基础上将体裁创新向前推进了一步。

四、实录、野史与史料价值之考察

在资料采择上,《明史》作者奉行以实录为指归,参伍以野史家乘的史料采择原则。万斯同说:“以国史为主,辅以诸家之书,删其繁而正其谬,补其略而缺其疑。”[43]“采实录之明文,搜私家之故牍,旁及于诸公文集”。[44]并归纳修史中实录与野史的关系为:“凡实录之难详者,吾以他书证之;他书之诬且滥者,吾以所得于实录者证裁之。虽不敢俱谓可信,而是非之枉于人者盖鲜矣。”[45]万斯同作为官修《明史》的重要审稿人,他的史料采择原则对史馆诸人影响很大,《修史条议》明显吸收这一看法,指出:“诸书有同异者,证之以实录,实录有疏漏纰缪者,又参考诸书,集众家以成一是,所谓博而知要也,”“家乘野史,未可尽信,必本之实录,而参以他书,庶几无失。愿加博访之力,无据一家之言”。[46]另外,潘耒、朱彝尊、汪由敦等人也都有“本之实录,参之野纪”的言论。可见,以实录为主,参以野史家乘的史料采择原则,是《明史》作者的一致看法。

《明史》作者之所以要确定这样的史料采择原则,主要是和他们对实录和野史史料价值的辨证认识紧密相联的。

有明一代,由于废弃了大部分记注制度,起居注、日历、会要、时政记等等皆无专人修撰,只有实录一项,尚能累朝续修,故而实录就成了《明史》修纂中唯一可依靠的官方史料。对明代实录的价值和缺陷,《明史》作者有着较为全面的认识,充满了辩证色彩。在他们看来,实录的价值不可替代,在对“列朝事迹”等史实记载的连续性上,[47]在对“一朝之行事,暨群工之章奏”等军国大政记载的广泛性上,[48]其价值都超过了野史。但实录也有它无法掩饰的缺陷。其一,实录不全。天启四年实录遭冯铨破坏,天启七年实录缺落,崇祯一朝无实录,给修史造成极大困难,所谓“明史成书,莫难于万历之后,稗官踳驳,是非易以惑人,至崇祯一朝无实录依据,尤难措手”。[49]还有,实录记事虽较为广泛,诸如礼仪改制、凶灾赈恤、官吏考核、赋税征免、皇帝诏令、大臣奏议等等,但仍无法涵盖所有史事,“如隐逸、独行、孝友、列女诸传,多实录所未备者”。[50]其二,实录不实。万斯同对“有明十三朝之实录,几能成诵”,[51]对其缺陷也有清醒的认识,指出其中有“为国讳”的现象,认为“有明实录之未可尽信”。朱彝尊、潘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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