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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人“名”的使用及其意义——尊卑、统属与责任

时间:2009-7-24 13:46:41  来源:不详
时期,秦汉以后,严格说来,君臣关系日益局限在皇帝与臣下之间,官府的府主与僚属间的关系还带有“君臣关系”的某种痕迹,但已不断受到朝廷的抑制,在向上下级关系发展。北周武帝宇文邕曾对臣下说“近代以来,又有一弊,暂经隶属,便即礼若君臣。”认为“此乃乱代之权宜,非经国之治术。诗云‘夙夜匪解,以事一人。’一人者,止据天子耳”。[66]所谓“暂经隶属,便即礼若君臣”指的就是官府的府主与僚佐间的君臣关系。
  因“策名”与君臣关系的确立直接相联,内官与外官区别的意义也就突显出来了。[67]内官策名于朝廷,与皇帝直接构成“策名委质”的统属关系。而隋代以前,外官中只有长吏由朝廷任命,僚属多由长吏自行辟除,属吏的名籍保存在长官手中,而非朝廷。前面提到有《征西寮属名》、《庾亮寮属名》、《大司马寮属名》就是其例。[68]因此,属吏与长官间有“策名委质”的关系,与朝廷只有间接的关系。属吏只有通过察举、征辟、做计吏及中正品评与科举等途径,贡于王廷,策名朝廷,得到职位,才能成为朝臣。基于这种关系,属吏要为长官服丧,《仪礼·丧服》规定为旧君服齐衰三月,汉代人则将此条解释为“谓策名委质为臣吏者也”,而“见察举而不为吏者吊服加麻”。[69]汉代这类事例相当多。[70]
  曹魏时尚书左丞王煚出任陈相,未到任而陈王死,关于王煚应为陈王服何种丧引起朝廷的讨论。大儒王肃以“策名委质”为依据认为“煚至许昌而闻王薨,姓名未通,恩纪未交,君臣未礼,不责人之所不能。于义未正服君臣之服。《传》曰‘策名委质,贰之乃辟也。’若夫未策名,未委质,不可以纯君臣之义也”,最后采纳了王肃的说法。[71]王肃正是以是否策名委质来判断是否具有君臣关系,看来朝廷也认可这一点。
  另有一事也涉及“策名”问题。西晋时在讨论“周丧察举”时一个名叫“震”的官员说“王官司徒吏皆先由州郡之贡,而后升在王廷,策名委质,列为帝臣,选任唯命,义不得辞。故遭周丧,得从公夺之制,周则迫命俯就。至于州郡之吏,未与王官同体,其举也以孝顺为名,以廉让为务,在不制之限。”[72]在此人看来,遇到了周丧,如果是王官司徒吏,因已“升在王廷,策名委质”,故应应举,而州郡吏则可终丧。这里的“策名委质”应指具体的纳名于朝廷,成为“帝臣”,也就是朝臣。
  与“策名”相应,至晚自汉代就已出现了“除名”的处罚[73]。其含义是剥夺罪犯的所有官爵,身份降为庶民。这种处罚周秦就已存在,称为“除名”盖始于汉,《陈书·儒林·沈洙传》载盛权议,文云“范泉今牒述《汉律》,云‘死罪及除名,罪证明白,考掠已至,而抵隐不服者,处当列上’”,可证。唐律则有详细规定[74]。西晋以下的文献中官员遭“除名”者颇多。[75]推究其意,“除名”中的“名”指的就是前面提到的《百官名》一类的官员名籍。除名意味着官员与皇帝间的“策名委质”关系被解除并降为普通百姓。
  不过,“除名”并非意味着完全解除了与君主的策名关系而重新成为“化外之民”。约始于战国,君臣间因“策名”而结成的关系也逐步扩展到了庶民。除名只是解除了与皇帝的直接的策名关系,间接的君—民之间的策名关系并未解除。此点前贤未曾顾及[76],实际对于完整理解古代中国体制相当重要。
  西周春秋时期,士以上的贵族男女出生后三个月由父亲命名,并将“名”遍告家人,并由家臣之长“宰”“告闾史,闾史书为二:其一藏诸闾府,其一献诸州史。州史献诸州伯,州伯命藏诸州府”[77],据此,贵族子孙的“名”官府是有记录的,这也是一种“策名”,但是因未入仕,性质上终有不同。因此,西周春秋的“国人”可以说在其宗主处有“名”可查,国人要出军赋,战时要从征,也承担劳役,宗主有名册可查是必要的。至于“野人”,包括诸侯国中卿大夫采邑上的“民”,恐怕天子与贵族手中并无“名”可索。野中普遍存在氏族或家族,国中的贵族便难于超越族团,直接对单个的劳动者实行人身强制。[78]无论是周天子还是各地的诸侯,都不可能以记录的形式全面掌握境内所有居民的“名”。《周礼·秋官·司民》所说“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只能是战国以后的情况。[79]战国中期以后,各国逐步以郡县制取代分封制,诸侯王开始直接控制境内的百姓,在这一背景下才能出现如《商君书·境内》所说“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的囊括境内所有居民的户籍管理。
  不过,至少春秋时期已经存在的“书社”[80]包含了庶民以“策名”形式受到统属的雏形。春秋时期“书社”至少存在于齐、鲁、卫、赵、越等国。[81]这种“书社”就是“里社”,被称为“书社”,按照《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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