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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人“名”的使用及其意义——尊卑、统属与责任

时间:2009-7-24 13:46:41  来源:不详
孔子世家》注释的解释,服虔曰“书,籍也”,司马贞《索隐》则说“古者二十五家为里,里则各立社,则书社者,书其社之人名于籍。”所谓“社”,是祭祀“社神”(土地神)的设施,三代以降对于社神的祭祀绵延不绝。人们祭祀“社神”以求其福佑,社神的福佑则通过祭社者分享祭肉(受脤)的方式来接受。[82]能参与祭社并获得“脤”的就应是那些“书社”者,即在特定社籍上有“名”者。就此而言,“书社”也包含了“策名”,这种“策名”确立了社神与社民之间保护—被保护的关系,亦带有统属关系的一层意义,只是统属者并非天子、诸侯之类人或机构,而是当地的“社神”,体现的是神—人间的统属关系。
  “书社”应不限于“里社”。《礼记·祭法》说 “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诸侯自为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这种“置社”依郑玄解释“今时里社是也”,实际也就是“书社”。大社、王社、国社与侯社中亦应如此。不过,“王为群姓立大社”,群姓指的是“异姓贵族”[83],王社则是天子为宗姓所立。国社是诸侯为异姓贵族所立,侯社则为宗姓所立。这些“社”的社籍上具名的只是异姓或同姓贵族,而无庶民。此时通过“社”确立的统属关系尚是逐级分别构成的,并不存在天子、诸侯与境内所有庶民间直接的统属关系,后者战国时期才出现。尽管如此,“书社”所体现的通过“策名”而建立统属关系的做法对战国以后户籍制度的确立不无影响。
  秦国在献公十年(前375年)“为户籍相伍”[84]或许是秦国乃至中国古代户籍制度的开始。[85]到了孝公时则又有了新发展。秦代这种户籍称为“数”[86],到了汉代则直接叫作“名数”。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就多次出现了“无名数”的百姓的记载,文献中关于“名数”的记载也很多[87],后人的解释就是“名数”相当于后代的户籍[88]。汉代的户籍为何称为“名数”?“名”指的就是人名,因秦汉之际,庶民并非都有“姓”,[89]故称为“名”。“数”的确切含义待考。
  这些“名数”按照西汉初年的法律的规定由县、乡两级官府保存,“二年律令”中的“户律”曰:“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杂案户籍,副臧其廷。”“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谨副上县廷,”[90]郡及朝廷所掌握则是县所上的统计资料,即“集簿”中所反映的分类户口统计,即《周礼·秋官》“司民”所说的“万民之数”。[91]朝廷所掌握的实际只是户口数字,并无各地百姓的具体户籍。到了以纸代替竹简成为书写材料后,朝廷有可能掌握地方百姓的名籍。这种变革大约出现在东晋时期。南朝梁时尚书令沈约上言称, “(晋代旧籍)并在下省左户曹前厢,谓之晋籍,有东西二库”[92],这些晋代的户籍是典午南迁,特别是苏峻之乱后利用江南州郡县保存的户籍重新编制的,此前中朝时朝廷如果有这类户籍,也不可能在仓皇间带到江南。到唐代,法令规定“三年一造户籍,凡三本,一留县,一送州,一送户部”[93]明确表明朝廷直接收藏百姓的户籍。以后各代当均如此。
  百姓的“名”登录在县乡的户籍上,并以统计数字的形式上报郡与朝廷,这也是一种“策名”,亦是百姓被纳入朝廷统治的标志。[94]更有意思的是,在汉代,被称为“名数”的户籍需要百姓“自占书”。汉高祖八年以前颁布的一道“令”规定“诸无名数者,皆令自占书名数,令到县道官盈卅日不自占书名数,皆耐为隶臣妾”[95],此令要求无户籍者迅速到官府自行申报有关户口信息,并登记入户籍。“自占”汉代文献中也常见。到了唐代,编造户籍所依据的“手实”也是要户主自行呈报。[96]这种“自占书名数”与上面所引的春秋时的“策名”几乎是一致的,区别只是后者出于自愿,前者属于被迫。
  在汉代,“无名数者”被视为是脱离朝廷的流民,朝廷不断鼓励这些人占籍,故常常下诏“其赐天下男子爵,人二级,……及流人无名数欲自占者人一级”[97],试图重新将他们纳入朝廷的统治秩序中。不过,这种从化朝廷在晋代以前一直是间接的。百姓之“名”直接书在基层官府的名籍上,而朝廷并没有记录百姓具体情况的名籍。虽然他们是朝廷的属民,只算是“草莽之臣”[98],并非受到朝廷的直接控制。只有经过通过某种途径入仕,即策名朝廷,才会成为“帝臣”“陪臣”。
  晋代以后,普通百姓的户籍在朝廷也有保存,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已“策名”王廷。《晋令》规定“郡国诸户口黄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载名”[99]“在官役者载名”意味着这些人要另行标出,或许还要将他们另编成册,以志与众不同,类似于三国吴简的名籍中那些注明“州吏”“县吏”“军吏”的户人。这些人盖属于“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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