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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人“名”的使用及其意义——尊卑、统属与责任

时间:2009-7-24 13:46:41  来源:不详
”朝廷者,
  普通庶民之外,帝国的属民还包括各种杂户,这些人也分别被编入专门的名籍。秦汉商人另有“市籍”,三国时期长沙地区的工匠另有“师佐籍”[100],北魏的杂户的户籍亦用红纸书写,以别于一般民户。[101]
  官员与庶民借助不同类别的“名籍”,策名于官府朝廷,表示接受朝廷的统治,从而构建出皇帝与臣民间的统辖与隶属关系。这些“名籍”因而也成为关系到帝国控制臣民的力量强弱的关键。如果说避讳人名以示尊重的做法存在于世界上不少民族,通过“策名”确立统属关系似乎是古代中国特有的发明。西欧中世纪各国情况虽小有差别,领主与附庸关系的确立也需要通过相对固定的仪式,但这些仪式中主要是身体的活动,没有类似中国的“策名”之举。[102]

三   具名与责任:物勒工名、名田宅与官文书中的“署名”

  在“策名”的基础上,由“士、农、工、商[103]”组成的百姓又通过“名”分别确立了与不同性质的“物”的责任关系。这种广泛存在的关系构成了帝国的基本秩序。其中“物勒工名”制度出现最早,先从它讨论起。
  西周春秋时期“名”的使用不仅见于贵族中,至晚到战国时期,在器物制造中也出现了“物勒工名”的制度。《礼记·月令》记,孟冬之月,“命工师效功,……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具体做法如郑玄所云“刻工姓名于其器以察其信,知其不功致”。自战国以来的兵器与陶器铭文中可以找到许多这样的例子。从实物看,在器物上刻名的不仅是工匠,还包括负责监制的各级官员。[104]
  这种做法到了汉代以后仍然在实行。宋代以后所刻的书籍末尾的牌记,如今书籍封内所印的责任编辑、校对名字,以及商品合格证上所印的检验员的名字或代号实际也可以说是这一传统的延续。

  分析“物勒工名”的做法,不难发现,在器物上勒刻名字的人多数情况下并非器物的最终所有者与使用者,而是制造者与监造者,他们刻名于器物上表示他们对器物的质量负责。其用意如清人孙希旦所说“器之功致与否,一时未能遽辨,必用之而后见,故刻工名于物,于其既用而考之,则其诚伪莫能逃矣”。[105]真正的使用者的名字是很少出现在器物上的,如果出现,亦使用代字、封号,而不是姓名。[106]因此,人“名”出现在器物上主要意味着“责任”,而不是“拥有”。“名”的这一含义与秦国在商鞅变法时建立,并沿用到西汉的“名田宅”制度之“名”的含义基本是相通的。[107]
  《史记·商君列传》称商鞅变法的一项措施为“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汉武帝时规定“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108]新公布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之“户律”中也有规定“诸不为户,有田宅附令人名,及为人名田宅者,皆令以卒戍边二岁,没入田宅县官。为人名田宅,能先告,除其罪,有(又)畀之所名田宅。它如律令”,“户律”中更有关于按照爵位高下受田宅的具体规定。[109]“名田宅”制的基本内容就是将一定数量的田宅按照爵位的高低系于某户户主的户籍名下[110],过去学界长期在土地国有、私有一类土地所有制的框架内认识“名田制”或“名田宅制”,如果结合西周春秋以来人“名”使用情况及使用人“名”的含义,似可以跳出误用西方罗马法以来的“所有”“占有”“所有制”等观念的陷阱,在中国古代人“名”使用所体现的一般意义的脉络下去重新理解此制为何被称为“名”田宅制,进而对这一制度的含义做出更贴切的解释。
  根据这一思路,“名田宅制”也是一种变相的“物勒工名”,只不过户主的“名”无法直接“勒”在田宅上,而是书写在各种户籍或田籍上。这种“名”田宅并不意味着这些田宅归某户人家所有,而是表示由这户人家负责,尽管负责的人家可以继承、转让乃至买卖田宅。[111]从朝廷官府的角度看,只要这些转手活动都能在朝廷或其下属机构的掌握之中,且并不妨碍有人继续负责其田宅,都是允许的。朝廷依据这些系在具体民户名下的田籍来认定民的责任,即纳赋税服劳役。民也因为这种“名”系于田宅而对朝廷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从而确立了名(民)与物(田宅)的关系。这种关系时人称为“名有”,到了东汉后期,“名田宅”制已经瓦解,人们依然使用“名有”来表示民与田的关系。[112]而建立这种关系的前提是民纳“名”于朝廷,也就是获得“名数”。获得“名数”,在朝廷名籍上登记,即“策名”,则体现了对朝廷的臣服,表示接受其统治。
  由此观察,这种“名田宅”近似于一种“责任田”。应该说,此制所包含的关系是难以用来源于罗马法的国有权或私有权等所有权概念来理解和说明的。
  从这一点来看,官府文书上署名的性质也与此有类似之处。官府文书多数亦是随着官僚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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