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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敕在门阙制度中虽然也要经过中书、门下,但那并不是执行颁诏程序,而是中书、门下在执行墨敕的旨意。第三,形式多样,非常灵活。墨诏、墨敕是一类没有纳入程式化的文书形态,除了墨敕除官有固定的文书形式外,其他根据内容的不同,可以借用慰劳制书、论事敕书、发日敕、敕旨等的文书形式,只是在日期之后省去官员的签署。第四,具有同“王言之制”相同的效力和权威。今人常常引用贞元三年(787)陆贽的上疏来质疑墨诏、墨敕的合法性:“伏详令式及国朝典故,凡有诏令,合由于中书,如或墨制施行,所司不须承受,盖所以示王者无私之义,为国家不易之规。”(85) 按照陆贽的说法,似乎唐代的律令早有规定,墨制所出者非正式诏令,有司“不须承受”。但这是一份被李肇指为“征据错谬”的奏疏,已有学者指出了陆贽上疏的背景是他与吴通玄兄弟的政争,意在通过撤销翰林学士之职而使吴氏兄弟和德宗自然疏远,(86) 这就降低了奏疏所引“令式及国朝典故”的可靠性,至多可以说明有司有权对墨诏、墨敕表示怀疑,这一点在门阙制度中已有反映,在敦煌文书里也可以找到例子:(87) S. 2703V/1《唐天宝八载(749)十二月敦煌郡典王隐牒为分付合郡应遣上使文解总玖道事》 4 一牒上中书门下为勘修功德使 墨敕并驿家事(88) S. 2703V/3《敦煌郡典王隐为诸司上使封牒事目事牒(天宝年间)》 3 一为任使 墨敕并牌券不同事 9 二上和籴使李侍御为任使 墨敕牌券事(89) 由于材料所包含的信息有限,笔者只能作出一些推测性的解释。第一条材料里,“勘”为动词,是覆核确认的意思,整句可以推测是敦煌郡给中书门下上牒,勘验修功德使所带的墨敕。同理,第二条材料可能也是向和籴使李侍御核实任使携带的墨敕。据笔者不完全统计,除门阙制度、墨敕斜封和墨制除官外,唐五代史料中明确提到墨诏、墨敕的有83处(不包括重复),只有上述3处对其产生怀疑,其他未见有拒绝执行的情形出现。 通过对83处史料的统计,笔者发现,出现在玄宗以前的有21处,玄宗至敬宗有59处,文宗以后仅3处,这样的时间分布体现了唐五代政务运行的变化。 开元以前,墨诏、墨敕主要用于对臣下的慰问、赞扬,有时担当“密旨”的角色。开元时期国家政务急剧增多,三省体制下宣署申覆的繁琐程序严重影响了效率,为适应变化了的情况,中书门下体制逐渐建立,(90) 同时,为减少中间环节,迅速将皇帝旨意以政令形式颁布下达,玄宗擢用翰林学士起草诏书。(91) 正是在这个时期,墨诏、墨敕的使用开始频繁,而且应用的范围扩展到一般性的政务,如召集学士及僧道讲论三教同异,批答臣下推让官职的表状,重定南郊星辰位次等。肃、代以后至敬宗,墨诏、墨敕的使用呈现一个高峰状态,大量用于对臣子的赏赐、慰劳及表状的批答,一些重要的信息绕开中书门下传递,这种非程式化的政务运行引起宰相的担忧,以至于李吉甫向宪宗建议“军国大事以宝书易墨诏”,(92) 其目的就是要把政务运行重新纳入程式化的轨道。可见,墨诏、墨敕实际上成为中枢体制转变过程中政务运行的另一条途径。在这种方式下,皇帝直接决断,根本不须经过中书门下;或者让翰林学士代为批答后,直接由宦官或地方的进奏院甚至使者把旨意传达下去,更为迅速快捷。而且,皇帝借此可以向臣子表示“私恩”,如前引给刘禹锡的手诏后批云“朕自书”,显然是给予刘禹锡的特别恩惠。刘后滨的研究表明,唐代中央的政务裁决是分层次的,“分别由皇帝亲自决断、由宰相和相关官员进行审议批复并报皇帝批准以及由宰相直接裁决”,中书门下体制下,大量重要的人事任免都出自皇帝的旨意,皇帝走向处理国家政务的前台。(93) 墨诏、墨敕的大量使用正因应了这一论断。 墨诏、墨敕作为一种政务运行途径在文宗以后迅速衰落,个中原因尚待考察。但它又以新的姿态出现在唐末五代的历史舞台上,方镇对于墨制除官权的褫夺正说明了它在政治上的特殊地位。墨制的发布一向由皇帝掌握,昭示的是帝王的权威,所谓“威柄一归于上则无咎”。当方镇掌握了墨制授官的权力,尽管表面上还要以“准诏行墨敕授某官”的形式来表示对皇帝权威的认可,其实是借助于墨制、墨敕把皇帝的权威加在自己头上,取得“代天子立言”的神圣光环,为自己的割据寻找合法性,这实则更凸现了帝王权威在中国古代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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