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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曹考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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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47:19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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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晓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覆问,文中御史。四科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照奸,勇足以决断,才任三辅剧令。皆试以能,信然后官之。第一科补西曹南阁祭酒,二科补议曹,三科补四辞八奏,四科补贼决。”此时的丞相府一般属官,全部由丞相自行辟召,按德才要求不同的“四科”分别遴选;其任用则与选拔相对应,补入职掌各异的四个分支机构。由此也可看到,随着属官队伍扩大,丞相府在西曹、东曹以外,逐步分出议曹、奏曹等其他分支机构。 在丞相府分支机构增多的情况下,东、西曹的职掌有何变化呢?《汉旧仪》记述丞相属官的分工说:“掾有事当见者,主簿至曹请,不传召,掾见脱履,公立席后答拜。百石属不得白事,当谢者西曹为[通]谢。部吏二千石初除,诣东曹拜部,谒者赞之。”西曹本来主管全部府内事务,分曹后原有的大部分职能丧失,此时似仅专管府中僚属事务。东曹则不受分曹的影响,其督察州部的职能没有变化。据《汉旧仪》的记载,由东曹掾充任的“丞相刺史”,除巡视所部郡国,以“六条”督察长吏外,还负有荐举人才以备朝廷选用的职责。 由于武帝元封五年(前106)设置专职刺史,东曹的职权开始发生重要变化。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监御史,秦官,掌监郡。汉省,丞相遣史分刺州,不常置。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诏条察州,秩六百石,员十三人。”汉代中央对郡国实施监察,由秦代御史监郡制度演变而来,这也是“汉承秦制”的一个例证。但汉代监察郡国的具体做法,却并非简单地因袭秦代,而是经历了曲折的变化。《通典》卷三二《职官一四》对此有较为详细的记述: 秦置监察御史,汉兴省之。至惠帝三年,又遣御史监三辅郡,察词讼,所察之事凡九条,监者二岁更之。常以十月奏事,十二月还监。其后诸州复置监察御史。文帝十三年,以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职,乃遣丞相史出刺并督监察御史。武帝元封元年,御史止不复监。至五年,乃置部刺史,掌奉诏六条察州,凡十二州焉(柳案,应为十三州)。 拿上引《百官公卿表》的记载对照本段文字,可知西汉建立之初,仅有“丞相史”以州为区划不定期地对郡国实施监察(此时的州,大约是依《禹贡》九州之区划)。自惠帝三年(前192)遣御史监三辅郡以后,各郡国又普遍派遣监察御史。到文帝十三年(前167),开始定期地派遣丞相史出刺,并督所在州部的监郡御史,大体上形成了州郡两级的监察体制。以上可以看作是西汉地方监察制度的初期阶段。汉武帝出于加强集权统治的需要,对监察体制实行变革,废除御史、丞相史监郡之制,在全国设置十三州部,每州派刺史一人。十三州刺史受中央御史中丞管辖,直接对皇帝负责。同前期御史、丞相史并出,职事重叠,各自为政相比,这是一种比较成熟的监察制度。 自有专职刺史以后,丞相东曹便不再对郡国实施经常性的监察。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东曹主外的职能从此丧失。《汉书》卷七四《丙吉传》记载了这样一件事:“(丞相丙吉的驭吏)知虏入云中、代郡,遽归府见吉白状,因曰:‘恐虏所入边郡,二千石长吏有老病不任兵马者,宜可预视。’吉善其言,召东曹案边长吏,琐科条其人。”丙吉在宣帝朝任丞相,而劾案百官是丞相的固有权力。本传的事例告诉我们,丞相履行劾案地方“二千石长吏”的职能,主要是通过东曹进行具体操作的。我们不妨这样认为,丞相东曹的主管对象自来就是地方“二千石长吏”即郡国守相,只不过其职权大小随时势不同而有伸缩。在东曹不再对郡国守相进行经常性监察之后,其考察郡国守相的职能仍然残留下来。另外,《丙吉传》还记载,上述驭吏曾因嗜酒醉呕丞相车上,“西曹主吏白欲斥之”,说明此时的丞相西曹确以主管府中僚属为职责。 在东、西曹的职掌发生变化的同时,东、西曹掾的地位同样发生了重要变化。《汉旧仪》说武帝时丞相史“秩四百石”,其中包括东、西曹掾在内。他们由丞相自行辟召,与丞相的关系如同“师弟子”。这与丞相初置时丞相史“皆六百石”,并且需经朝廷任命相比,有相当大的差别。在汉代禄秩制的职官等级系列里,六百石是一个重要的职位,它是高官与低官之间的分水岭。汉代的官吏,大体上存在六百石以上为官、以下为吏这一分野,六百石以上官享有税赋、刑法、服制、车制等方面的特权,他们在享有俸禄方面,也与六百石以下吏相差很大②。《汉旧仪》载:“或曰:汉初掾史辟,皆上言,故有秩皆比命士。”六百石官“位下大夫”③,必须经过朝廷任命。汉初的丞相史亦需经过朝廷任命,所以“秩比命士”,为六百石。从秩六百石的“命士”到自行辟召的秩四百石吏,东、西曹掾的地位发生了实质性的下降,这一变化恰与东、西曹掾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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