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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曹考述

时间:2009-7-24 13:47:19  来源:不详
职权的减轻相对应。
    西汉末成、哀之世,在复古思潮的推动下,中枢体制呈现出由丞相制向三公制转变的趋势。成帝绥和元年(前8),令大司马置印绶官属,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与丞相合称三公。但仅过三年,即哀帝建平二年(前5),由于时任大司空的朱博上书反对,三公制瓦解,大司空复为御史大夫,大司马省去印绶官属。到哀帝元寿二年(前1)五月,“正三公官分职”[3] (卷十一),复置大司马印绶官属,改丞相为大司徒,御史大夫为大司空,三公之制终于确立。三公制使丞相职权一分为三,由此也导致东、西曹的设置范围扩大。
    东汉初年,三公名号承哀帝之旧。光武帝建武二十七年(51),以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公新名号。当时太尉分工管军事,司徒分工管民政,司空分工管工程,地位相等,无轻重之分。遇到郊祀、大丧及“大造大疑”,他们都有权参预,或者分工处理,或者联合论争,不允许任何一方具备特殊权力。陈仲安先生等认为,地位相等,权力平衡,是三公制的内涵要素,因而三公制的正式形成,是在东汉时期[5] (p7)。东汉一代的三公府属官,在经历西汉以来的发展并逐渐完备以后,建制较为稳定。《续汉书·百官一》对此有详细记述,其中记太尉府属官云:
    长史一人,千石。本注曰:署诸曹事。掾史属二十四人。本注曰:《汉旧注》东西曹掾比四百石,余掾比三百石,属比二百石,故曰公府掾,比古元士三命者也。……西曹主府吏署用。东曹主二千石长吏迁除及军吏。户曹主民户、祠祀、农桑。奏曹主奏议事。辞曹主辞讼事。法曹主邮驿科程事。尉曹主卒徒转运事。贼曹主盗贼事。决曹主罪法事。兵曹主兵事。金曹主货币、盐、铁事。仓曹主仓谷事。黄阁主簿录省众事。令史及御属二十三人。[6]
太尉府设置十二个曹,分别管理各类事务,另有黄阁主簿录省众事,长史总署诸曹事,其主要职能机构大抵如此;令史及御属等,则分别处理府中各种杂务。该志未记述司徒府和司空府的机构设置情况,这应该是由于司徒府、司空府的机构设置基本上与太尉府相同,故行文从略。
    东汉三公仍然是当然的宰相,但尚书权力增重,在很大程度上侵夺了其权力。三公执政权力的伸缩,与三公府下属机构行使自身职能的状况密切相关,东曹在反映这层关系方面,颇为突出。前引续汉志称太尉所属东曹“主二千石长吏迁除及军吏”,祝总斌先生根据这条记载并稽考有关三公职掌的文献后认为:“由于司徒拥有此殿(百官朝会殿),接受郡国上计,又亲自了解统治情况,虽然以这些为依据所进行的考课和奏行赏罚,是由三公共同商定,但太尉偏重边郡,司空偏重涉及水土工程的郡国,所以一般郡国恐怕是司徒起主要作用。”[7] (p65)太尉主军吏迁除,而郡国二千石长吏的考课、奏行赏罚以及迁除,则是三公各有所掌。具体地说,这些事务是由三公府的东曹分别负责的。
    然而,《后汉书》卷三三《朱浮传》却记载说:“旧制,州牧奏二千石长吏不任位者,事皆先下三公,三公遣掾史案验,然后黜退。帝时用明察,不复委任三府,而权归刺举之吏。”朱浮为此上疏指出:“窃见陛下疾往者上威不行,下专国命,即位以来,不用旧典,信刺举之官,黜鼎辅之任,至于有所劾奏,便加免退,覆案不关三府,罪谴不蒙澄察。陛下以使者为腹心,而使者以从事为耳目,是为尚书之平,决于百石之吏。”[8] 这段记载牵涉到三公与州牧(刺史)、尚书之间行使职权的纠葛。本来,州牧劾奏郡国二千石长吏,需告知三公,由三公遣东曹掾史案验,然后黜退。但光武帝有意绕开三公,在州牧劾奏之后,直接由尚书作出黜退的裁决。如此一来,光武帝通过委任“台阁”尚书和“外台”州牧,侵夺了三公劾奏二千石长吏的权力,达到了“黜鼎辅之任”,分散、削弱相权的目的。在这一过程中,三公东曹履行其案验职能的程序遭到破坏。
    东汉三公府的东、西曹掾是辟召制下所能得到的最高职位。表面上看,其比四百石的秩位比西汉丞相东西曹掾秩四百石略低,但其实际地位似较后者更高。首先在享受特权方面,自光武帝建武三年(27)以后,三百石以上官均可得到“有罪先请”的待遇[8] (卷一),东、西曹掾自不例外,而此前仅限于六百石以上官。更为重要的是,在东汉盛行征辟制的选举条件下,三公府辟召是除皇帝征召之外最荣显的仕进坦途。崔寔《政论》称:“三府掾属,位卑职重,及其取官,又多超卓,或期月而长州郡,或数年而至公卿。”[9] (卷六十八)包括东、西曹掾在内的“三府掾属”虽职位不高,却能得到迅速迁升的机会,因而引得士人及权贵之家争相趋附。

       二 东汉末年军府、公府的东西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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