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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亚述奴孜地区土地所有权和收养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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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47:2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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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什瓦的保护神。如果那什瓦自己没有儿子,乌鲁就要持有那什瓦的神。乌鲁并且应当娶那什瓦的女儿奴胡亚为妻,如果乌鲁娶别人为妻,他就成为那什瓦的土地房屋财产的第三方。不遵守契约的任何一方要赔付一斤银子和一斤金子。 (五个证人和书吏的名字。) 经过对众多赠送土地所有权文献的分析比较,我们能够发现其内容有如下的格式和特点: 1.从属于A的收养文献;A收养了B。 2.B从A的手中接受了土地、房屋等财产。 3.如果A有自己的儿子,其子将成为第一继承人,并且将得到双倍于B的财产,同时B将降为第二继承人;如果A没有儿子,B将成为主要继承人。 4.只要A活着,B就要供应其衣食。 5.除B之外,A不能再收养别人。 6.违约的一方将偿给对方一斤银子和一斤金子(或别的罚金)。 7.证人及书写人的名字,并画押,以及书写泥板的地点。 这种收养的格式在两河流域的其他地区也大同小异(注:中巴比伦时期(前1530—1000年),收养文献一般是以陈述收养事实开始记述,然后大多包括被收养者要尊重收养人的条款,并要表明违背契约所应该接受的惩罚,包括诸如处置被收养人的财产以及剥夺他由收养人那儿所继承的权利等。)。在奴孜地区,收养文献的标题大多是“A收养了B”,这种关系的形成只有A和B两个当事人。极少数的文献提及了被收养者的父亲把自己的儿子给了收养人,一共涉及三方当事人,还有一些契约是以誓约(declaration)的形式写成。在有关财产的转让方面, 也存在一些差异。收养人一般给被收养者一些土地、房屋,有的文献限定了财产的范围,如被收养者只接受收养人部分的财产。也有的提及收养人给被收养者一个妾或可以与收养者的女儿成婚等等。另外,在少数契约中被收养者一开始并没有从收养人那儿获得财产,其原因可能是因为被收养人是穷人,而被别人收养是一条让其生活逐步好转的捷径,只好委曲求全,不计较目前的土地所有权。 被收养者的地位一般视收养人是否有亲生子而定。然而,也有部分文献没有写明这一条款,可能有些收养人在收养之后已决定不再生育自己的儿子,或者他们由于生理原因无法生育自己的儿子,或者被收养人要求收养人不得再生育。契约中也明确说明被收养者应尽的义务,譬如他必须尊重、服侍他的养父母等。另外,被收养者为了确保自己的利益,在文献中都写明收养人不得再收养别人,否则收养人将丧失掉他的土地、房屋等。依此条款可以看出被收养人在收养行为中有时会处于主动地位,更稳妥地确保其利益不受侵犯。对于违约方的惩罚,一般而言是被处以一斤银子和一斤金子的罚款。这是一个很大的数目,双方一般都无能力违约。 最后,双方的证人要签字画押,并写明签订契约的地点。这种方式由来已久,并且在不同地区都存在着。中国古代就有“官从政法,人从私契”的传统,为了确保契约能得以有效地执行,唐朝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嫁娶有媒,买卖有保”[12](p.162)。古罗马十二铜表法所规定的“严格交易”除了买、卖双方外, 也要求必须有五个证人和管秤的人参与。 总之,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收养人需要延续家族,被收养者渴望获得财产,双方因此一拍即合,收养这一社会现象随即发生。但是,根据文献记载,因为被收养者都是成年人,所以不存在收养人“抚养”被收养者这一问题[8](p.28)。另外,通过分析文献,我们还可以发现当时的一些社会情况。例如,被收养者的家庭地位应当低于收养人的家庭地位,因为根据契约,被收养者必须承担义务,并且要搬到收养人的家里去住,他相应会失去一些自由,而对于富贵子弟,即使他们想从别人家庭获得财产,也不会采取这多少丧失自由的方式。最后,由于被收养人希望尽早获得全部财产,双方之间一定缺乏稳定的感情基础。 二、购买土地所有权的收养
“购买土地所有权的收养”又被学者们称为“虚构的收养”(fictive adoption)、“假收养”(false adopt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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