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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亚述奴孜地区土地所有权和收养问题研究

时间:2009-7-24 13:47:22  来源:不详
ion)。这种收养形式是奴孜地区特有的制度,在其他地区不为多见。究其原因,这可能与奴孜的法令相关。“文明伊始以后,在各个私人所有的土地之外,也还有某些土地分别为各氏族、各胞族和各部落所公有”。[13](p.288) 根据法令规定,公有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不得出售、 转让给本族之外的人。而当土地所有者为形势所迫,必须出售或转让土地时,他们就会另觅新途,以达到其目的。“在历史上的任何一个时期,只要有可能,就必有置任何伦理道德于不顾的残酷的获利行为。”[14](pp.40~41) 这样,为获得更大的经济收益,买卖土地的“收养”的现象便出现了。作为转让不动产的一种方式,这种收养形式满足了新的社会需求。韦伯提出并论述了“邻里共同体”这个概念,它的形成是由于空间的接近和因此而赋予的久远或短暂的利害与共,是在困难情况时表现出来的理智的、经济上的“博爱”及其具体的后果[15](pp.403~406)。具体而言,公有土地的所有者需要通过播种、投资以提高其土地的产量,因此,他急需金属货币与实物,他通过出售或转让其不动产的使用权而获得经济支持。很可能他出售的不动产只占其不动产总量的一部分。同时,社会上还有一批人,他们拥有金属货币、实物但缺乏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他们希望通过投资土地等手段而获得收益。“在任何时候都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是,要以货币形式进行资本核算,无论是用现代的薄记方式,还是用其他不管多么原始和粗野的方式。总是,做任何事情都必须考虑收支问题。”[14](p.9) 不动产的所有者与金属货币、实物的所有者为了经济利益走到了一起。“只有当或者双方都希望从中受惠,或者存在着一方由于经济实力或困顿所制约的窘迫处境,合理的交换才是可能的。”[15](p.95) 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他们转而采用了“收养”这一方式。这样,名义上是“父亲”把土地转让给了自己的“儿子”,而实际上两者之间是赤裸裸的金钱关系,并且被收养者无须承担任何义务,无须入住收养人的家里。例如:
    舒克瑞亚和舒如卡亚的收养泥板文书:(注:选自AAASOR(The Annual of the American Schools of Oriental Research,美国学术界东方研究年鉴)第10卷,第10号文。)
    他们收养了卡提瑞的儿子阿库亚。他们给了阿库亚位于卡提瑞地区的6阿维哈瑞面积的土地。阿库亚给了舒克瑞亚和舒如卡亚20斤的铜以及2霍美尔的谷物。任何破坏契约的一方要赔付1斤的金和1斤的银。
    (10个证人;4个人的印章。)
很明显,这种收养方式属于商业运作的范畴,而“商业则是求得他人权益符合自己适当权益的一种较为温和但较为确定的方法”[16](p.29)。在具体格式上,叙述了“从属于A的收养文献;A收养了B”之后,文献详细记叙了被收养人所获土地的精确面积及位置,以及被收养者给予收养人的“礼物”,这份“礼物”其实相当于那些不动产的价值,但由于为法令所禁,双方不能明价出售或转让,从而出于所谓的“孝敬”之意,“义子”送一份“礼物”给“养父”。“礼物”主要以金钱(银、铜、铅)、谷物为主,有时也有衣服等物品。这一条规定,在“赠送土地所有权的收养”里面是决不会发生的。为了确保能稳妥地转让土地所有权,在将来如果有人主张出售该土地的所有权,收养人即出售者负责解决争端,然后再把土地所有权转让给被收养人。

        三、涉及兵役份地条款的收养

    在纯粹农业状态下,“土地是生活的唯一来源,是构成财富的唯一条件”[17](p.6)。在古代奴孜地区同样如此,土地是上至王室, 下至平民最为重要的生活来源和生存支撑。一个家庭的土地所有权在奴孜地区很可能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由家族世系遗传而来的,由继承而取得的这部分财产属于私人财产,可能由所有者自由支配。二是国家给予每个公民的份地,其交换条件是公民必须服兵役或劳役,这种类型的土地在奴孜时期和古巴比伦时期又被称为“兵役份地”。“没有财产权,人类就不会进步,就会滞留在最原始、最野蛮的生存状态。”[16](p.167) 对财产拥有权利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的理性概念,而对财产权的争夺一直是历史发展中最为脉络晰的动力。奴孜城的国家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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