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载,冀南完成种棉470多万亩,占原任务90%,比去年多种172万亩,基本上完成任务。战前冀南种棉数量一般达耕地面积25%以上,南宫、威县、夏津、临清等县则达50%到70%,每亩约产净棉30斤。1948年全区种棉面积仅达耕地9.7%,每亩产净棉20斤,比战前减产1/3。1949年大量推广的结果亦只占耕地15%强。)但已出现了强迫命令的偏向。
对于棉花购销,政府措施主要是减少流动环节和制定垄断价格。1949年棉花收购季节,华北花纱布公司下属各分支公司派出近100个集镇收花小组进行收花。8月22日,华北全区分公司经理会议规定产地标准棉(纤维长度7/8英寸)每斤价格全年全区以10斤小米为标准,保证不低于9斤小米;决定花纱布公司与粮食公司、百货公司密切配合,将棉花收购与粮食和日用品出售联系起来。华北局要求产棉区农村支部应保证棉花质量,尽先卖给国家收购机关,利用棉花收购时机大量组织供销合作社。国营贸易公司委托合作社代购,被认为有效地克服了私商中间剥削和投机,保障了工业生产原料和棉农的利益。代购协议规定,委托代购社员棉花应高于市价2%,并予合作社以2%的手续费,现款代购亦给予高于市场2%的优待。[35] 实际收购并非这般理想。良种棉在普遍加一级的情况下,每斤价格一般只在8斤小米以上,临清达到9斤半小米,(注:据1950年10月13日《人民日报》,华北国营花纱布公司及合作社1949年的棉花收购,一般一斤中级皮棉(14/16英寸)交换8斤小米,部分地区达到10斤左右。据1949年9月7日《临清市日报》(第55期)《昨日行情》,小米每斤121.21元,净棉每斤1000元。)并未超出以往的市场比价。
1949年,国营贸易公司棉花收购占收购总量的70%以上,与此同时,一批中小城镇工商业出现下滑,城乡物资交流出现滞障。[36] 1950年,棉花获得丰收,并因棉纺织业恢复出现棉粮比价较高的现象。但是,国营花纱布公司在基本满足计划需求情况下持消极态度,各地公私厂商下乡竞购,棉农所需粮食、物资和货币供应严重不足,合作社履行合同协议的能力不足,各问题交织在一起造成临清市场一度混乱。[37] 此时,可供选择的解决途径已十分狭窄,只能进一步强化国家对市场的干预,谴责私商的盲目性、投机性和中间剥削。
五 结论
临清事件是战争时期生产破坏、流通停滞,以及市场秩序混乱情况下的特殊事例,记者揭露时也许试图探讨进城后经济工作新情况下的新问题,却被“选中”并“赋予”如何战胜资本主义因素的重大意义,无论是对于事件的事实认知,还是基本理论阐述,都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解和模糊,即将原本较为简单的市场规范和组织纪律问题,复杂化为阶级斗争和道路前途问题;同时又将十分复杂的问题,如政府管理与市场作用、国家计划与农民利益、生产与流通的组织形式、生产力水平与生产关系等,都简单化为阶级斗争和道路前途问题。
首先,在战争需要和战时经验的认识、实践上,存在严重矛盾。为了争取战争的胜利,需要大规模群众动员和维持并发展根据地经济,前者以激烈的土地改革运动为主体,后者则要求执行相对温和的保护中农及工商业政策,战时重点显然在前者。国家对于经济活动实行行政干预和市场垄断,战时就已清醒地认识到只能是非常时期的特殊手段,却因实践上的便捷和有效性被反复使用,甚至成为一种思想定式。由于过分忧虑打倒国民党后大城市商业资本的危害性,影响到对革命后社会发展道路的理论阐述。许多战时经验被固定化,成为新的国家制度的重要部分。
其次,在政策上,发展生产具有利用市场和加强政府管理及国营经济引导两个方面,实际工作中后者压倒甚至取代了前者。对于商业资本的恐惧延伸到害怕国营机构在市场活动中受“利”的追逐腐蚀,进而轻视市场。临清事件中,私商被描绘成一幅投机奸商嘴脸,公私关系中发生的种种弊端,差不多都由私商承担。学会商业工作在强调善于斗争的环境下,认识上仍带有农业社会“重农抑商”的阴影。事件暴露出来的国营、公营部门的垄断和无序竞争,各部门、地区之间相互市场封锁,以及官僚主义管理作风等问题,并未引起足够注意。制度和纪律问题在解释上被转为与资本主义经济的阶级斗争,在制度建设上,就使用更集中的垄断去克服由于垄断产生的问题。
第三,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新国家被解释成为执政党的同等物,取得了凌驾于社会之上并领导社会的绝对权威。新国家被塑造成一个全能物,不但负责保障工农群众的利益,而且取代了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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