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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晚清外债抵押方式的转化

时间:2009-7-24 13:47:29  来源:不详
明确地同意由海关“管理盐税和厘金,以每年约五百万两的收入,作为借款担保,并允将来扩大管理范围”(注:陈霞飞主编:《中国海关密档》(9),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177、177页。)。借款合同规定,除以中国海关关税作保外,将苏州、松沪、九江、浙东货厘,宜昌、鄂岸、皖岸盐厘共500万两,“应即行委派总税务司代征”,以“尽先为抵偿还”借款其对主权的损害应是不争的事实,连赫德自己也坦言:“总理衙门大臣们只顾眼前,不计后果。”“中国如果吞下这块钓饵,下一步就将被吞并了!”(注:《中国海关与英德续借款》,《帝国主义与中国海关》第八编,科学出版社1959年版,第4、5页。)面对如此大的诱饵,他甚至感到力不从心,“这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因为这将把我们的工作扩展到全中国,各地官吏和人民都不欢迎,还须经过多少年才能有效地纳入正轨。”继而感叹:“如果我再年轻二十岁,我将会把一切事情都办好。”(注:《中国海关与英德续借款》,《帝国主义与中国海关》第八编,科学出版社1959年版,第4、5页。)当时有英国报章对以厘金作抵颇为不满,认为汇丰银行为私人企业的利益,而不顾中英贸易的大局。外国人管理厘金,会使“外洋进口之货,或转致滞销,而有碍于商务”(注:《论中国借款》,《集成报》第二十四期,光绪二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译论节要,第10页。)。但赫德并不这样认为,他对金登干袒露其野心道:“此事除政治上的价值以外,我认为是财政改革的开端,是中国复兴的第一个必要的条件,前途充满希望。”(注:陈霞飞主编:《中国海关密档》(9),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177、177页。)他放弃已拟定的休假计划,“我羞于在此关键时刻离开”。(注:Frank H. H. King. The History of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Vol2, The HongkonganBank in the Period of Imperialism and War, 1895-1918,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8, P288.)后因种种原因而放弃对盐厘的直接征收,但其却开启了列强对中国财政全面控制的序幕。

    二

至于铁路外债抵押的变化则更为复杂。实际上,关于产权抵押的危害社会各界早已有所警觉。出现这种情况,反映出社会各界对铁路抵押问题的关注。在1905年后收回路权的过程中,社会舆论虽将目标定在绝对地排拒铁路外债,但是在他们看来铁路外债并不是完全不可接受的,令中国丧失利权是以路作抵这种借款模式。在收回利权运动中,人们开始对芦汉铁路借款进行反思。他们认为芦汉的症结是“所筑之路与材料供担保,并管理行车事家亦概付之外人,虽我国亦派有行车监督,不过徒有虚名,位置一官吏,开支一薪水而已,其实权皆授予与外人而莫敢顾问,是无异于允外人在其殖民地筑路也。”(注:《论铁路国有主义与民有主义之得失》,《东方杂志》,第4年第7期。)以路作抵的实质是一种特殊抵押,又称准抵押,以权利为抵押标而设立的抵押权,权利标主要是指所有权的不动产物权,包括财务管理权、经营管理权。芦汉等铁路外债的实际效果是:在难以预知是否能如期还本付息的情况下,事先执行了“用于抵押的收入届时不能兑现,抵押品将归债权方支配”的抵押原则,否定了债务人对抵押物的实际所有权(注:夏利民:《担保》,学苑出版社1994年版,第70-93页。)。杨度曾著长文《粤汉铁路议》指出以芦汉为蓝本的粤汉铁路之借款,即是“盖即以铁路及全路产生归美公司所有而已”。以路作抵并没有从法律上赋予债权人所有权,但这种以路作抵使债务人实质上丧失了抵押品的所有权(注:杨度:《粤汉铁路议》(1905年3月),刘晴波主编:《杨度集》,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3月,第116页。)。清政府也曾对此作出过政策上的应对,1898年路矿总局曾颁布《矿务铁路公共章程》二十二条,除声明商借商还,中国国家概不担保外,也明确提出:“凡办矿路,无论洋股、洋款,其办理一切权柄总应操自华商,以归自主。”(注:宓汝成:《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第二册,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528-529、530、809页。)此后又对以路作抵表示质疑:“所立合同,皆载有本息未还之前,将所办之路作为抵押。……所有应付洋债本息及养路各费,恐无实在著,则抵押之路,必难收回,是权利仍属他人操纵,岂能由我?商路之害,亦国家之害。”(注:宓汝成:《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第二册,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528-529、530、809页。)但因时势的制约,一直流于空谈。
日俄战争后,列强在华的势力处于均衡状态;虽在借款问题上依然竞争激烈,但已不如过去那样露骨地争夺,而是追求资本输出的规模、实际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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