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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汉名田制与唐均田制之异同

时间:2009-7-24 13:49:37  来源:不详
《二年律令·户律》:诸不为户,有田宅,附令人名,及为人名田宅者,皆令以卒戍边一岁,没入田宅县官。为人名田宅,能先告,除其罪,有(又)畀之所名田宅,它如律令。

第一条是说,被判为完城旦舂、鬼薪以上刑罚的罪人,以及因性犯罪而被处以腐刑的人,他们的妻子、儿女、财产和田宅都将被官府没收。第二条是说,如果土地质量太差,难以耕种,耕种者可以将其退还官府,但不能要求任何赔偿。第三条是说,那些应当归还官府的田宅,如果有人冒名顶替加以占有,将会受到处罚。第四条提到两种情况:一是没有立户的人,把田宅挂在有资格获得授田之人名下,以达到占有的目的;二是有资格获得授田的人以自己的名义帮助没有资格的人申报占有田宅。这两种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一经查出,其田宅将会被没收。

还有一点非常重要,即户主死亡,将导致部分田宅退还官府。田宅数量是与爵位高低相对应的,从表1中可以看到,二十等爵中,只有彻侯、关内侯这两个最高的爵位,其后子可以原封不动地继承,而卿以下的各级爵位,其后子只能降等继承。爵位的降等继承,将导致所继承的田宅数量的减少。其中受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卿。卿的后子只能以公乘的身份继承20顷田和20宅,降低的幅度非常大,其他大部分田宅只能由卿的其他儿子继承。而且,卿的后子(公乘)如果不能获得更高的爵位,其继承人(即卿的孙辈)只能以官大夫的身份继承7顷田和7顷宅。这样,爵位为卿的户主,经过三代以后,其嫡系子孙的地位也将逐渐向普通平民靠拢。这就意味着,高爵者的后代如果想继续享有其祖、父辈的富贵与荣耀,就必须再立新功。但是,杀敌立功并非轻而易举,而是需要冒险,需要流血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因此,每当有较高爵位的户主死亡,其田宅的相当一部分就有可能被官府收回,重新进入授田程序。

宋家钰先生对唐代均田制下民户退田的原因归纳为如下几类:a. 户绝退田(包括死绝退田和女子出嫁户绝退田),b. 逃死退田(包括户主没落外地身死除籍和限满未归除籍),c. 死亡退田,d. 漏籍剩退田,e. 移户退田(自狭乡移宽乡,或因犯罪移乡),f. 还公田(因官府授给的土地遥远,或田地薄恶,不堪佃种,以及民户因无劳力耕种,不能承担赋税,而将地还公)。[18]

汉代名田制是根据是否立户来决定是否授田,并根据户主的身份来决定授予田宅数量的话,因此,汉代户主以外的家庭成员逃亡或去世,就未必成为还田的原因。由于汉代的田税很轻(仅为十五税一、三十税一),而沉重的算赋、徭役并不以是否占有田宅为转移,因此,导致唐代因无劳力耕种、不能承担赋税而还田的情况,在汉代也不太可能出现。户绝退田,就一般情况而言,汉与唐应该不会有太大的差别,但是具体而言还是有所不同。从前面所引的《二年律令·置后律》的条文可知,汉代作为“户后”的女儿在出嫁时,其田宅可以转到她田宅尚不足额的丈夫的名下。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二年律令·置后律》中,如果户主去世时没有任何家庭成员,其奴婢可以免为庶人,并以“户后”的身份占有主人的田宅及其他财产:

死毋后而有奴婢者,免奴婢以为庶人,以□人律□之□主田宅及馀财。奴婢多,代户者毋过一人,先用劳久、有□子若主所言吏者。

类似的法律条文是我们以前从未见过的,如何认识这条律文以及当时的社会性质和奴婢的社会地位,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但是,除了上述的特殊情况而外,在汉代,户主的死亡和户绝是会导致部分乃至全部田宅还公的;户主犯罪也会导致其田宅及其他财产被充公,无法耕种的劣质土地也可能退还官府,等等,所有这一切都表明,在退田、还田的原因上,汉代与唐代既有不同的一面,也有类似的一面。

五、余论

以上从4个方面对汉代名田制与唐代均田制做了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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