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所部官司申牒,年终彼此除附。若无文牒辄卖买,财没不追,地还本主。[16]
两相比较,可以看到汉、唐的有关规定存在某些相似之处。
第三,关于官府授田,前面已经提到的汉代名田标准的有关规定。此外,还有人愿意申请授予荒田:
《二年律令·田律》:田不可田者,勿行;当受田者欲受,许之。
“不可田者”即不能进行耕作的土地,“勿行”即不授。那些不在官府授田之列的荒田,如果有人因为没有得到足额的田地而愿意接受,官府也可以准许他们去开垦。宋家钰先生指出唐代均田制下向官府请授的土地包括荒田、无主田和还公田等,[17]汉代官府所授之田大体上也包含这几种土地。
四、土地的退还
关于土地的退还,《二年律令》中有如下规定:
《二年律令·收律》:罪人完城旦舂、鬼薪以上,及坐奸府(腐)者,皆收其妻、子、财、田宅。
《二年律令·田律》:田不可豤(垦)而欲归,毋受偿者,许之。
《二年律令·户律》:田宅当入县官而 (诈)代其户者,令赎城旦,没入田宅。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