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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汉名田制与唐均田制之异同

时间:2009-7-24 13:49:37  来源:不详

内容摘要:不论是汉代的名田制,还是代的均田制,都是按身份、等级占有田宅;都不是打破原来的土地占有情况而由官府重新分配;律标准都只是一个限额,不是实授;都允许土地买卖,但都附加了许多限制条件,不是自由买卖。尽管汉名田制与唐均田制在具体规定上有许多不同,但是从总体上说,其间存在着显的继承关系。

关键词:《二年律令》  名田制  均田制  比较

 

关于汉时期的名田制度,传世文献语焉不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含有大量汉代名田制度的法律条文,为我们重新认识秦汉时期的土地制度提供了契机。[①]这些简牍资料所反映的名田制与北魏隋唐时期的均田制有诸多相似之处,反映出其间的历史继承关系。鉴于唐代均田制的资料保存下来的比较完整,且研究成果也较丰富,因此,本文选取唐代均田制与张家山汉简中的名田制略做比较,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名田的标准

张家山汉简中的《二年律令·户律》以二十等爵为基础,规定了有爵者、无爵的平民和其他特殊人群获得田、宅的标准。现将有关情况列为表1(见下页)。

汉代名田宅所分的22个等级中,只有两个最低的等级在二十等爵制之外,因此可以说,汉代名田制是以军功爵制为基础的。而且从上表可以明显看出每一等级田、宅数量的对应关系:受田95顷的关内侯,其宅地面积为95宅;受田90顷的大庶长,其宅地面积也是90宅,依此类推,直到最低等级的司寇、隐官,受田0.5顷,宅地0.5宅。

至于最高等级的彻侯,只有宅地,没有受田数量。这可能是因为彻侯已经被授予封地(食邑),可以衣食租税,无需再另外受田。为了维护上下尊卑的等级制度,各等级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等各方面都要遵循一定的标准,不能“逾制”,住宅的规格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因此,105宅大概是为彻侯的宅地面积所规定的最高限额。

没有看到官吏田宅标准的具体规定。在《二年律令》中,除了田宅以外,其他方面的规定,往往都是有官秩者先根据官秩,无官秩者才根据其爵位与官秩的对应关系,例如:

《二年律令·传食律》:使非吏,食从者,卿以上比千石,五大夫以下到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以下比二百石;吏皆以实从者食之。

《二年律令·赐律》:赐不为吏及宦皇帝者,关内侯以上比二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褭比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

如果官吏的官秩低而爵位很高,则根据爵位享受相应待遇:

《二年律令·赐律》:吏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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