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收藏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教案试题 >> 历史论文 >> 正文
论汉儒知识分子的权力穿
心忧天下,魂系史学——
略论马克·布洛赫的封建
近代史;语境;语词——略
略论辛亥革命时期知识妇
略论古代世界的早期国家
略论中国封建政权的运行
略论唐代的南朝化倾向
论汉唐间史学的发展
论汉代土地占有形态及其
最新热门    
 
略论汉名田制与唐均田制之异同

时间:2009-7-24 13:49:37  来源:不详
:a. 继承的祖业,b. 官府授田,c. 买田,d. 赐田,e. 勋田。[14]其中的赐田主要是皇帝赏赐给官员的,这种情况在汉代也有,都不属于定制;勋田是针对勋官的,其实也属于官府授田。由于汉、唐官制不同,表现在授田上,自然会有所差异。但就总的方面说,继承祖业、官府授田和买田,在汉代也是吏民占有土地的主要途径。

首先,关于田宅的继承,《二年律令·户律》规定:

不幸死者,令其后先择田,乃行其余。它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其已前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

“后”为官方认可的嗣子,相当于第一继承人。[15]前面已经提到,汉代授田的次序,首先是根据立户时间的先后,其次是根据爵位的高低。不过,这只是一般而言,而在实际授田过程中,死者的家属可以优先获得死者的土地,并不问其立户时间和爵位高低。具体而言,就是“后”可以优先选择应得的土地;如果还有剩余,死者其他的儿子要想另立户,也可获得应得的授田;如果他们在此之前已经立户(别籍异财),但田宅数量尚未达到法定标准,现在也可以补足。“宅不比,不得”,是因为秦汉时期生活在里中的居民,都被按“伍”编制起来,同伍之人,住宅是相邻的。如果另立户的儿子并不住在邻近,就不可能与父亲属于同一伍,此时如果又来继承父亲的住宅,就意味着他同时在两个伍中都有住宅,这必然给管理带来一定难度,故为法律所不允许。

户主可以立遗嘱(“先令”)处理包括田宅在内的财产:

《二年律令·户律》: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其令,皆参辨券书之,辄上如户籍……所分田宅,不为户,得有之,至八月书户,留难先令,弗为券书,罚金一两。

如果有居民要立遗嘱,分田宅、奴婢和其他财物,乡啬夫要负责受理。“不为户,得有之”一语,似乎是说授田宅原则上只针对立户的人,而那些根据遗嘱获得田宅但尚未立户的人,到八月份要正式登记立户。

根据《二年律令·置后律》,如果户主去世而没有男性继承人,其妻子和女儿也可以以“户后”的身份获得田宅:

寡为户后,予田宅,比子为后者爵。其不当为户后,而欲为户以受杀田宅,许以庶人予田宅。

女子为父母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其弃妻,及夫死,妻得复取以为户。

第一条是说,如果寡妇为“户后”,可以按照“后子”继承爵位的规定获得爵位,并根据爵位获得田宅。如果寡妇不应当为“户后”,但也想另立户,并愿意降低等级获得田宅(“受杀田宅”),则可以按照庶人的标准授予田宅。第二条是说,为“户后”的女儿如果出嫁,而她的丈夫的田宅尚未足额的话,可以用她的田宅来补足。

其次,关于土地的买卖,《二年律令·户律》规定:

受田宅,予人若卖宅,不得更受。

代户、贸卖田宅,乡部、田啬夫、吏留弗为定籍,盈一日,罚金各二两。

第一条开始提到“田宅”,接着又只说“卖宅”而没有提及“田”,大概是漏掉了“田”字。如果确是如此,则该条的意思是说,已经获得官府授田的人如果转让或出卖田宅,将不能再次获得授田。第二条是说,乡、里官吏对于田宅买卖、户主变更等情况,必须及时登记在册,不得拖延。唐代田令规定:

诸买地者,不得过本制……其卖者不得更请。凡卖买,皆须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